如何将“执行难”变为“执行完”?
——汉江中院三案并执把“纸上权益”兑现成“真金白银”
“法官们真的把我的案件当成自己事情在做,用耐心和热心实现了我们能想到的最好结果,现在公司又能正常运转了,真的非常感谢”。近日,新八建设公司项目经理及代理律师专程赶到汉江中院,将一面印有“助力企业纾困 彰显司法担当”的锦旗及一封感谢信交给汉江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表达其对法官严谨求实、耐心认真办案的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
2014年,潜江碧桂园公司将部分房产项目发包给新八建设公司、中冶建设公司等承建,2019年项目竣工验收后,因部分工程款迟迟未能结算,上述建设公司多次向潜江碧桂园公司催收未果后,通过仲裁确定各自的债权,并向汉江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
汉江中院在执行中冶建设公司与潜江碧桂园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潜江碧桂园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潜江碧桂园公司的商业3号楼。
“该项目迟迟未找到意向买受人。我们申请暂不处分上述被查封的不动产。” 因大宗不动产买受群体较小,3号楼一时无法变现,中冶建设公司向汉江中院申请终结首次执行程序。
后因新八建设公司与潜江碧桂园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也在汉江中院申请执行,秉承最大限度减轻执行工作对被执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影响的理念,汉江中院轮候查封了上述涉案的3号楼,因案件系轮候查封,享有首封顺位在先的权利人又请求暂不处置该不动产,如何处置该不动产成了难题,如按传统执行思路,这个案件也将进入“死胡同”。
“如果这样机械处理,案件将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我们要把自己想象成申请执行人,思考自己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努力以实现权益保护……”通过对案件深入调查,承办法官了解到中冶建设公司请求暂不处置案涉不动产的“动机”是3号楼整体价值近千万,且不宜拆分处置,其申请标的额相对较低,从企业体量来看,如该不动产流拍,以物抵债所需支付的超额部分远超过企业能力范围。同样,新八建设公司也面临这类问题。
“如并案执行同一标的物,不仅降低当事人评估费负担,减少评估流转时间,降低企业风险,并可以对被执行企业运行的影响降到最低。”经梳理,除新八建设公司、中冶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外,汉江辖区潜江法院也有一件潜江碧桂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三件案件标的额之和与涉案不动产价值基本持平,且将符合条件的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并案协同执行也符合最高院提升执行效能、有效破解执行难的执行“一盘棋”思想。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权利义务相当,且都有尽快了却此案的意愿,承办法官多次召集三方面谈及电话沟通,充分了解各方的争议和分歧,最终确定了三案一并执行的思路。
思路明确后,汉江中院依法将三案并案执行,并以网络询价方式确定涉案不动产价值后挂网拍卖。经公开拍卖,案外人以近千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新八建设公司等三公司均顺利高效实现自己的债权。
【案件效果】
本次三案的执结,是汉江中院主动作为,统筹协调,打破传统执行工作信息壁垒,实现了跨层级的高效联动、“协同执行”初见成效的展现。汉江中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始终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导向,此次案件的顺利执结不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捍卫,更是对当地经济发展潜力的深度挖掘与释放,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服务大局、助力企业解困疏难中的积极作用。
汉江中院将坚持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创新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效能,为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不懈努力,为地方经济的稳健前行铺就更坚实的法治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