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惹官司,法官调解化戾气
因为一时冲动的一脚造成他人损失惹上了官司,法官尽力为冲突双方调解化解了矛盾,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刘某为一香烟店老板,与被告丁某因置换香烟一事发生矛盾,丁某将刘某一脚踢伤,刘某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刘某向潜江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丁某赔偿误工费、医药费等损失共计5000多元。
法庭调查阶段,承办法官归纳争议焦点为丁某是否应当承担刘某的损失。法庭辩论过程中,丁某一直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是刘某先拿板凳打他,他不得已才踢了刘某,且公安机关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只是因为一言不合引起的冲突,应相互体谅、化干戈为玉帛,切勿因小失大。为此,承办法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前提下,分开对双方进行调解。
刚开始,原告刘某坚持诉请的赔偿金额,不同意作出让步。承办法官从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原告遂同意作出让步。承办法官在做被告丁某的调解工作时,释明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区别,并从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方面辨法析理,丁某终于承认打人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原告刘某的各项损失,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一直到当天晚上六点,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当庭将赔偿款支付给刘某,双方握手言和。
面对案情较简单、标的额不大的案件,法官下判不难,但如果不能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这并不是法院的初衷,既结案又了事,这才是真正为民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