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今日开庭审理原潜江市财政局女出纳樊红挪用公款、盗窃案
省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指控:2008年11月初,被告人樊红为筹集赌资,谎称中国工商银行广华支行的朋友年底要完成储蓄任务,商请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会计科长李志刚从其管理的单位帐户中转20万元公款存一个月,李表示同意。11月10日,樊红打印出一张“潜江市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交李志刚加盖了“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后樊红持此支付凭证,将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帐户中20万元公款转入其帐户,陆续取出与被告人刘贵军一起用于赌博。12月24日,樊红与刘贵军将共同盗窃公款中的20万元还款至李志刚所在单位帐户。
2008年12月21日左右,樊红、刘贵军因赌博输钱,商量从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窃取800万元公款后潜逃,并约定由刘贵军负责找朋友肖国成帮忙开设银行帐户以便转帐。22日晚,樊红潜入支付中心办公区,偷偷打开专户科电脑,打印了两张金额共计8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盗取了“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在两张凭证上盖章。后因发现两张凭证印鉴模糊而销毁。23日晚,樊红又采取同样手法盗开了5张金额共计8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次日上午樊即利用其中两张凭证分别从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银行帐户中转款200万元和380万元,分别存入设在武汉某银行的两个私人帐户。由于担心继续转款可能暴露,樊红将其余三张凭证销毁。事后,樊红、刘贵军将盗窃的部分公款用于还账、购物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大部分赃款、赃物。
检察机关还指控了被告人樊友华、陆淑芳帮助樊红、刘贵军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樊红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并参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挪用公款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贵军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友华、陆淑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持续了近四个小时。法庭将择期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