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国库被盗案今日宣判
汉江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初,被告人樊红为筹集赌资,谎称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的朋友年底要完成储蓄任务,要求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会计科科长李志刚从其管理的会计核算中心基本户内转20万元公款存一个月,并称由自己打印支付凭证,由李志刚负责盖章。同月10日,樊红持偷打的一张由潜江市会计核算中心帐户转入周明媚个人帐户、金额为2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找李志刚盖章。李志刚在该支付凭证上加盖由其保管的“潜江市会计核算中心财务专用章”、“高民强印”、“李志刚印”。樊红先后将该20万元取出用于赌博。同年12月24日,樊红将20万元还至李志刚管理的单位帐户。
2008年12月21日左右,被告人樊红为了归还挪用的20万元公款,与被告人刘贵军商量从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窃取800万元公款后潜逃,并约定由刘贵军找朋友肖国成帮忙开设个人银行帐户转款。同月22日晚,在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公区,樊红偷偷打开专户科同事的电脑打印两张金额共计8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偷拿出专户科管理的“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财务专用章”、“高民强印”、“许梅明印”三枚印章,在两张支付凭证上加盖了印鉴。后因发现两张支付凭证印鉴模糊、字迹不整齐而销毁。23日晚,樊红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开了五张金额共计800万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于24日上午用其中两张支付凭证从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银行帐户中转380万元、200万元至肖国成在建设银行武汉万商支行和工商银行武汉市民族路支行的个人帐户。 樊红和刘贵军采取转帐、刷卡消费、购买黄金、取现等方式,陆续将580万元套现。
2008年12月28日晚10时许,樊红以发生车祸为由,将樊友华约至潜江市第四中学附近的公路上,告诉樊友华自己将公款赌博输了,欠公款五六百万元等事实,交给樊友华30万元现金以及15块黄金、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物资价值114万余元)。2009年1月初,樊友华将其中的15块黄金、25万元现金转移至战友汤杰家的保险柜里和床铺底下隐藏。2009年1月8日、10日,公安人员找到樊友华,告知其樊红已涉嫌犯罪。但樊友华仍未交出樊红交给其保管的财物,直至同月28日樊红被抓获后,樊友华才交代了帮助樊红藏匿赃款赃物的事实。
2009年1月19日,被告人陆淑芳按照刘贵军的吩咐,约老表杨代姣带上身份证、户口本一起来到武汉,刘贵军将40万元交给陆淑芳。陆淑芳明知刘贵军已涉嫌犯罪,仍然用其中的38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79号的一栋房产,将剩下的钱退给了刘贵军。
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被告人樊红、刘贵军盗窃所得的现金67万余元及用盗窃款购买的小汽车一辆、衣物若干,收缴了刘贵军埋藏在潜江市总口的现金149万余元,还收缴樊红、刘贵军用赃款归还挪用的公款、个人欠款、支付的房租款、刘贵军赠送给他人的现金共50余万元及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被告人樊友华、陆淑芳掩饰、隐瞒的全部款物也被依法收缴。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樊红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自己从事非法的赌博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樊红还与被告人刘贵军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樊红的工作之便及熟悉专户资金支付工作流程的有利条件,秘密窃取他人管理的支付凭证和单位印鉴,制作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管理的公款580万元转移,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友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情节严重;被告人陆淑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樊红、刘贵军均行为积极主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樊红、刘贵军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大部分赃款赃物,但因二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对樊红、刘贵军不予从轻处罚。刘贵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樊友华、陆淑芳掩饰、隐瞒的全部犯罪所得已退缴并发还受害单位,对樊友华、陆淑芳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被告人樊红、刘贵军、樊友华、陆淑芳各自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