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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加强“四类案件”监督管理 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时间: 2021-11-12 08:49 来源: 天门法院

近日,天门某房地产开发商起诉多名购房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经天门法院高效审理,撤诉145件,调解2件,判决1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上半年,天门法院陆续受理100多起天门某房地产开发商起诉购房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这批案件涉及到民生问题,民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将其标识为“四类案件”,并在机关业务庭指定分案。院党组高度重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戴雄伟组织召开了跨部门跨层级的专业法官会议,通过讨论研究,理清了案件法律适用疑难点,并对后续的审理方案达成初步一致意见。随后,天门法院选取典型个案,通过精心裁判,对其他案件形成类案示范效应,同时开展大量的群众工作,使这批案件于近日告结。

近年来,天门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尤其是对“四类案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多措并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上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就是一个缩影。


建章立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天门法院及时出台《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相关主体司法权力清单的规定(试行)》、《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管理及审判监督的工作规定(试行)》及《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重大敏感案件审理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对“四类案件”,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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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

“四类案件”的识别标注。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属于或可能属于“四类案件”的,在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标注。

案件审理的程序控制。“四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四类案件”的层级汇报。承办法官应当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审判团队负责人、庭长、分管院领导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由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向院长汇报。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院庭长职权监督。院庭长对“四类案件”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情况,要求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

审判监督中的分歧处理。院庭长对合议庭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合议庭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分管院长或院长按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点突破

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系列案件,天门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判社会风险,选取典型,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达到全面解纷。 

对于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案件,天门法院充分运用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制度,广泛听取意见,研判法律风险,估量社会效果,结合理论与实践,通过裁判力争形成规则之治。

对于与类案裁判可能形成冲突的案件,天门法院严格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对于认识分歧、上下冲突、法未明定、新旧衔接造成的冲突,通过法律调研,上下级法院及时沟通等措施,或统一裁判尺度,或理顺规范冲突,或填补法律漏洞,摸索、积累类案冲突的裁判经验,以期形成新的“类案”。

对于有反映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法院严格审查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并依照司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有责必究。

多措并举下,天门法院“四类案件”的审判工作质效稳步提升,其中尤以涉商品房纠纷案件最为显著。截止今年第三季度,天门法院审理涉商品房纠纷案件469件,与去年同期相比,该类案件数量大增的同时,上诉率反而大幅下降。下一步,天门法院将继续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与管理,实现监督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为全面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