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庭前会议及证人、鉴定人出庭规则 切实推动二审案件庭审实质化
省法院在汉江中院开示范庭审
“我是仙桃市公安局法医,系本案的鉴定人。”
“我是证人罗某某,我对今天在法庭提供的证言,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调查过程中,一名法医及三名证人在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前作出承诺。
3月9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的上诉人何某某、万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性质均提出异议,并请求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为进一步落实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的要求,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就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情况听取意见,明确重点,并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通知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一名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 庭审中,合议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针对鉴定意见的质疑,鉴定人当庭陈述鉴定过程、损伤程度及原因,并回答了控辩双方提出的问题。三个证人依次出庭作证,上诉人、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整个庭审活动持续近三个半小时,鉴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 近年来,湖北法院牢固树立罪刑法定、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以及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理念,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围绕“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要求,认真落实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三项规则,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切实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每一件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开庭后,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在公安机关的指引下,赶赴案发现场进行察看,向案发当年目击证人了解情况,增强办理案件的亲历性,切实通过案件审理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