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首例!潜江法院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近日,潜江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案件,该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后,全省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2021年11月,家住潜江市广华寺街道的颜某A突发疾病去世,留有房产、企业年金等遗产。颜某A生前向刘某C、刘某D借款,颜某A去世后,债权人刘某C、刘某D向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诉讼,要求颜某A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丁某和颜某B偿还颜某A的债务,二位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也不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刘某C、刘某D遂向法院申请,指定潜江市民政局担任颜某A的遗产管理人。案件受理后,广华寺法庭充分调查颜某A的家庭成员身份、遗产状态、生前住所地等情况,颜某A的三位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最终,广华寺法庭依法指定潜江市民政局担任颜某A的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实践中,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还屈指可数,该案件的依法审判,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是潜江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生动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