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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临危处置不当的责任划分

时间: 2013-10-11 15:31

   

2012年5月,杨某驾驶鄂AK1L21号小客车载杨某(女)等人从武汉市沿318国道返回仙桃市。当车行至318国道1008KM+195m时,遇对向驶来的货车,由于杨某处置不当,小客车右前部撞上路边广告标牌立柱,造成杨某(女)死亡、车辆毁损,车上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乘员均不负事故责任。死者杨某(女)的亲属认为仙桃市公路管理局在事发路段无权设置广告标牌,且设置的广告标牌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要求杨某与仙桃市公路局共同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发的318国道事发路段的宽度为12米,车行道宽为4.5米,仙桃市公路管理局承制的广告标志系悬臂式公益广告,广告内容为“保护脚下路,留与后人行”。广告牌立柱内侧边沿距离道路中心线5.85米。于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驾驶员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仙桃市公路管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因仙桃市公路管理局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故其有权设置该公益广告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第2.3.4条规定,“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内。”所谓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了保证公路上规定的车辆正常运行与安全,在一定的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318国道仙桃段属于二级公路,设计时速为80公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从宽度上讲,公路建筑限界=车道宽度+侧向宽度;侧向宽度=硬路肩宽+土路肩宽-0.25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二级公路应设计车道宽度为3.75米,硬路肩宽度为1.5米,土路肩宽度为0.75米,二级公路的公路建筑限界单侧宽度应为3.75+1.5+0.75-0.25=5.75米。本案中,事发路段为二级公路,仙桃公路管理局设置的广告标牌立柱内侧边沿距离道路中心线5.85米,没有侵入规定的5.75米的公路建筑限界内,故该标牌的设置符合国家规定,仙桃市公路管理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本案中的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遵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过安全车速行驶,造成了杨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悲剧。又因事故原因是杨某自己撞击广告标牌而导致本车人员杨某(女)死亡,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并不负责赔偿,受害人的亲属在承受巨大悲痛的同时,还可能面临驾驶员难以足额赔付的尴尬现状。因此,道路交通安全不仅事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不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使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得到增强,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更省心、更放心、更安心。(仙桃市法院)

原文刊于《楚天法治》2013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