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审理涉企案件 助力企业平稳发展
天门法院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3年9月15日,一起受到当地党委和政府关注的企业间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经天门市法院调解圆满结案。
2012年12月4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地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管桩质量检测数据不稳定,致使施工进度严重拖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不同意,拒不撤出施工现场,新的施工单位无法进入。原告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立即撤出项目施工工地,被告赔偿工期延误违约金、罚金、损失70余万元。被告辩称,已经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承建项目的配套工程和部分桩基工程,工期延误是因为原告指定的管桩质量检测数据的不稳定导致的,被告没有责任。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工程一度停工,当事人双方都受到较大损失。原告曾多次向天门市委、市政府反映,市领导高度关注,希望从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发展出发,妥善化解矛盾。
法官对案件高度重视,仔细研究案情,找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终止履行,已经完成的工程价格款如何确定,合同履行中所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负担。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工地了解情况,认真审阅案件相关材料,积极联系两位当事人,努力组织调解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方工程重新开工,被告方的工程款得到落实,双方都避免了较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