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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执行法官锲而不舍,十六年积案终化解

时间: 2021-10-21 11:41 来源: 天门法院

“陈法官,太感谢你们了,将我们这个十六年前的老案子执行到位了!”       
近日,天门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陈年积案,申请执行人家属向承办法官送来一面锦旗,并连声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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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2004年8月19日晚,谢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载客沿天门市城区西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学泉路T形路口,左转进入文学泉路时,遇刘某驾驶出租车沿西寺路对向驶来,两车相撞,致谢某受伤。经天门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无果,谢某于2005年8月将刘某诉至天门法院。

天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无证驾驶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载客行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因疏忽大意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谢某人身、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天门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9045.49元。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未果

2006年7月,谢某向天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谢某同意,天门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

此后,执行干警一直为执行联系谢某,但因其在外务工,地址不明而无果。十六年间,执行干警定期对被执行人刘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恢复执行

2021年6月,在外务工的谢某回到天门,主动联系执行局并提供新线索,希望恢复案件执行。执行干警根据该线索迅速进行网络查控,并第一时间冻结了刘某的银行存款。

 

积案化解

刘某因银行卡被冻结,到天门法院询问情况。承办法官告知其未履行十六年前的判决书义务,刘某坚持认为自己不应该对谢某进行赔偿,承办法官不断对其释法明理,最终刘某同意按规定赔偿谢某损失。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后,刘某赔偿谢某各项损失共计13575元。十六年前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为进一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盼,天门法院将继续着眼群众反映突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感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