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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微故事丨如我在诉,避免程序空转 实质化解,获当事人点赞
——汉江中院民二庭再获锦旗

时间: 2024-06-12 11:21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感谢法官,我的投资款终于拿回,湖北某公司也拿回部分投资款,目标公司也因解除诉讼保全而恢复经营。”

“我对法官严谨务实、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表示由衷地敬佩,对你们公正高效办案,为民司法的职业操守表示衷心地感谢!”

2024年6月6日上午,当事人胡某及其丈夫手持锦旗、感谢信来到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面对面向法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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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驳回起诉,投资人担心160万元投资款打水漂

2021年8月,湖北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及其二名股东签订《公司增值扩股协议》,约定湖北某公司向贵州某公司投资,享有贵州某公司股权。

协议签订后,湖北某公司邀约胡某等人参与投资并由湖北某公司代持股权。胡某向湖北某公司转账160万元,并与其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湖北某公司代持胡某在贵州某公司的相应股权。

2022年1月,湖北某公司致函贵州某公司及其股东,以该公司股东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贵州某公司及其股东回函表示同意回购,但并未履行,故胡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贵州某公司及其二名股东连带返还胡某投资款。

本案尚在一审过程中,湖北某公司又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贵州某公司及其股东回购股权。一审法院以另案诉讼标的包含了本案诉讼标的,本案纠纷应在另案中一并处理及胡某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胡某不服,上诉至汉江中院。

二审理清法律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是否一裁了之?

“两案诉讼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不应一并审理”

“如果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应在另案中一并处理,应并案处理;如果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证据不足,应驳回诉讼请求,为何驳回起诉?”

“我的160万元投资款找谁要?”胡某心急如焚地向汉江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求助,担心其投资款打水漂。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一审卷宗材料,针对上诉理由条分缕析。

“胡某非贵州某公司的登记股东,其与贵州某公司及其二名股东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依据湖北某公司与贵州某公司及其二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提起本案诉讼,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但本案直接一裁了之,显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只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且本案已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贵州某公司及其股东账户,一旦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本案将解除查封,另案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难题。贵州某公司及其股东账户被查封,也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调解才是最佳选择”,承办法官内心明确了案件的审理方向。

考虑到湖北某公司起诉要求回购股权一案正在基层法院审理中,两案一并调解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立即与该案承办人联系,在了解该案基本情况后,拟定了分头工作、联合调解的思路。

一调结两案,本案160万元投资款终收回

考虑到两案涉及高达8000万元的投资款、各方当事人分处异地协商沟通存在一定障碍、被告付款能力有限等因素,两案承办人摆事实、释法理,以情与法相结合的方式,分头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充分运用电话、微信、调解平台等多种手段,打开当事人心结,探寻合理解决方案。

后经多轮协商及调解方案数次修改,各方当事人先在另案中达成湖北某公司将其持有的胡某以外的股权以7840万元转让的调解协议并签字确认。

“我公司不同意贵州某公司将胡某的投资款直接返还给胡某,我公司要求相关款项返还给我公司,由我公司统一分配。”但在调解方案初步拟定,准备签字确认时,湖北某公司突然反悔了。

“不行,投资款是我真金白银拿出来的,湖北某公司收到返款后,我又要再主张,处于被动地位,对我不利,钱应直接向我支付。”胡某表示反对。

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没有气馁,仍然不厌其烦地与各方进行沟通,陈述利害,最终各方同意各退一步,由湖北某公司将其代持的胡某股权转让给贵州某公司某股东,贵州某公司与该股东共同向胡某支付160万元。

目前,本案调解协议已经履行,胡某收到了160万元投资款,湖北某公司也在另案中拿回部分投资款,本案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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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认真落实汉江中院“提升审判质效年”的要求,着眼于源头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把“调”再向前延伸,让“解”更深入人心,促进纠纷实质化解的一个缩影。

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每一个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汉江两级法院始终如一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