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延伸审判服务职能 多方奔波巧解纠纷
汉江中院成功化解一起申诉案件
“感谢中院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还多方奔波为我们几人妥善解决了纠纷,不然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近日,申诉人曹某撤回申诉,并向汉江中院审监一庭法官表达感激之情。
2014年,周某通过其丈夫王某委托曹某在仙桃城区购买台基,并将20万元台基款通过王某交付给曹某。然而周某一等再等,曹某并未替她购买台基,周某要求曹某退还台基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案件在一审期间,承办法官通过多种渠道都未联系到曹某,遂根据证据采取缺席审判方式判决曹某返还周某台基款。一审判决生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曹某账户冻结,此时曹某才知道自己案件败诉,遂向汉江中院申诉。
在申诉案件审查期间,汉江中院审监一庭法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多次打电话联系各方当事人,并将曹某、周某及中间人王某组织到一起了解情况。经过深入全面了解,得知周某购买台基也是受其姨妈委托,但因未买到台基,周某姨妈要求返还20万元,两人为此闹得很不愉快。另外,曹某已于2017年向某村村民购买台基并交给王某,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周某找曹某要钱无果,其姨妈又催促还钱,为此事周某多次与王某发生争吵,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在调查了解过程中,周某向法官讲述时情绪几近崩溃。
为了能妥善处理该起纠纷,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中院法官继续多方奔波深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确保查清案件事实,为圆满解决纠纷创造条件。法官找到出售台基的村民和所在村的村主任了解该村和台基相关情况。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又多次与各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力促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于该案件已处于执行阶段,为了使调解协议能顺利得以执行,中院承办法官又与仙桃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沟通,根据案件事实变更原审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将周某申请对曹某执行变更为王某向周某支付台基款,由王某分期向周某偿还台基款,同时曹某承担保证责任。
至此,一起困扰多方当事人的纠纷得以顺利化解,看到当事人之间从当初见面时的剑拔弩张到最后握手言和,中院法官也终于长舒了一口气。
群众利益无小事,每一起看似很小的案件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生的大事,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期待。
自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汉江中院立足审判职能,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赢得群众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