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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幼童水沟溺亡,家属向隔壁鱼塘索要赔偿?

时间: 2024-06-14 11:26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幼童在无人看护情况下走丢,后被发现在一水沟溺亡,家属向水沟旁鱼塘的承包者及村委会索要赔偿,谁该承担责任呢?

2021年7月的一天,天门某村村民张强向该市公安局报警,称其3岁的女儿小果在家人做饭期间走丢。经派出所民警寻找,在张强家后院水沟找到小果尸体,经过尸表检验,民警初步调查分析认为小果是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强认为其后院水沟积水是因为相邻的一鱼塘漫水所致,该鱼塘承包者私自将鱼塘挖深改建导致大雨天积水难以排走,村委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于是将鱼塘承包者连带村委会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原来,该村村委会将村鱼池承包给了村民张兵、朱浩,二人在鱼塘周围设置了防护网,并在鱼塘底部进行了挖掘清淤。由于历史遗留等问题,张强与邻居开挖一条水沟自用,与该鱼塘间隔一排杨树林。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将涉案鱼塘承包给村民张兵、朱浩使用,该鱼塘并非经营性场所和公共场所,且二人在鱼塘周围设置了防护网,上述三方已经尽到了经营鱼塘安全保障的职责。涉案水沟并非属于张兵、朱浩开挖经营,而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张强在使用,其应承担管理职责。且张兵、朱浩将鱼塘深挖有助于鱼塘蓄水,与小果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小果年仅3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法定监护责任,但未尽到监护职责,对小果溺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故其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应担全责。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强夫妻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个家庭痛失年幼的孩子,其境遇令人深感同情与惋惜,但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证据的认定来严格界定,公共区域管理者在已尽到安全责任义务的前提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监护人因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人代为照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

夏季是溺水事故高发期,户外水域看似平静,往往暗藏着危险。监护人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严防未成年人因缺乏监护而溺水,避免家庭悲剧发生。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