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俊减刑案件立案公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王俊减刑案件于2025年4月2日立案,于2025年4月7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5年4月8日起至2025年4月12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3097。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7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鄂汉江监减建字第58号
罪犯王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理,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于2020年9月21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武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俊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2日作出(2004)鄂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俊于2004年9月28日交付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06年8月2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07年12月5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2月3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07年12月31日止。刑满释放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撤销2006年减刑裁定,并于同日作出(2019)鄂01刑再第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俊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湖北省汉阳监狱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7年12月31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八个月自动失效,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该犯自2020年9月21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于2021年7月18日、2022年4月4日在劳动中讲话、弄虚作假分别被扣2分、10分后,能认识并改正错误,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阳监狱刑满罪犯卷宗、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卷宗、罪犯改造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罪犯王俊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因此该犯符合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条件。
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八个月之内重新裁定,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