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义宏减刑案件立案公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陈义宏减刑案件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于2024年11月6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4年11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3461。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6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鄂汉江监减建字第201号
罪犯陈义宏,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2100219680115141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局长,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村荆航宿舍。于2021年9月14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0)鄂1023刑初4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义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义宏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21)鄂10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2021年9月14日入监服刑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4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2年06月表扬,2022年12月表扬,2023年06月表扬,2023年12月表扬,共计获得4个表扬。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3)鄂1023执恢115号结案通知书:(2020)鄂1023刑初46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财产刑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交付执行以来已过二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报请减刑幅度时,已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义宏予以报请减刑三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