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国栋减刑公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田国栋减刑案件于2026年7月2日立案,于2026年7月2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6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3025;传真0728-3320054。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6〕鄂汉江监减建字第240号
罪犯田国栋,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87101910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12号棉花宿舍仓库203室。于2020年8月27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鄂0583刑初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田国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罪所得10870元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7日交付执行。2024年5月28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5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考核期间共有1次违纪,共扣2分,之后能够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逐步规范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4年3月表扬,2024年8月表扬,2025年1月表扬,2025年6月表扬,2025年11月表扬,共计5个表扬。原判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2024)鄂0583结案通知书,证实该犯罚金2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1087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减刑裁定书、财产刑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此次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国栋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