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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法院:“法院+工商联”诉前调处涉6名投资者、千万元系列涉企纠纷!

时间: 2024-06-06 11:10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潜江法院联合该市工商联商会诉前高效调处了涉6名中小投资者、诉讼标的额达3500余万元的涉民营企业纠纷,及时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为民营企业节约诉讼费数十万元,极大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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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王某等6人入股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持股。后经协商,上述6人的股权均转为对公司项目经营的投资,且约定了风险共担、利润按比例分配。后公司经营开始,直至结算期限,上述6人的利润未得到全部兑现。为此,该6人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分别给付上述6人投资款及利润,公司法人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起诉容缺”减负提速

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上述6名中小投资者选择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并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经初步审查,上述6名投资者虽均因投资事实起诉,但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各自独立、诉讼请求各自独立、诉讼标的也不相同,故认为上述6人不能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而是应分别起诉。

但考虑到如退回并让其再准备好6件案件的起诉材料,会极大增加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加之案涉企业系一民营企业,如能一并进行诉前调解且调解成功,该6件系列案既可一并化解,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企业的诉讼成本也会大幅降低。潜江法院遂与6名投资者的代理人电话沟通,释明诉状存在的“瑕疵”,并提出对该6件系列案一并进行诉前调解的建议,代理人表示同意。在将调解建议告知案涉企业后,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欣然接受。

“诉前联调”降本增效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潜江法院涉企纠纷“绿色通道”立即开启,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初步认为案涉标的额虽较大,但法律关系较为明确,遂向双方释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股金转投资款等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双方一致对此表示认同。

因双方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均无较大分歧,遂建议双方选择“法院+商会”诉调对接解纷模式,双方均表示同意。案件立即委派给潜江市工商联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商会调解员阅卷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调解,明确案件事实、提出调解方案,后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6名投资者自愿撤回起诉。该6名投资者实现“零成本”维权,案涉企业也节约了大额诉讼费。

“调后回访”彰显温度

虽然6名投资者将书面撤诉状寄到法院,但考虑到案涉标的额较大,撤诉后如果不能按期履行仍有诉讼风险,法官、调解员遂电话联系双方,释明在商会签署书面调解协议、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机制优势,以便实质解决纠纷,但双方均表示已庭外和解且信任重新建立,并一致对法官、调解员的“温情”提醒和善意表达感谢。

至此,该6件涉中小投资者、民营企业的纠纷在诉前得到圆满化解,案涉投资者与企业的信赖得到重新建立,案涉民营企业也可健康发展。

 近年来,潜江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积极融入市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聚焦诉源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目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持续推进“法院+”等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今年以来,潜江法院联合市工商联诉前化解纠纷近40件、案涉标的额5000万余元,为全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持续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