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 判决之后仍尽心 释法明理促履行
近日,天门法院判决一起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案。该案件承办法官马利波并未止步于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耐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大限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双方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天门某医药公司与湖北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湖北某建设公司承建天门某医药公司的中药厂房项目。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建设公司进场施工,天门某医药公司向其支付了工程款;因工程进度问题,工程两次延期。
此后,双方产生纠纷,2019年6月,湖北某建设公司在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出施工,天门某医药公司只能将剩余工程发包给其他公司施工。天门某医药公司认为湖北某建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湖北某建设公司赔偿损失。为此,天门某医药公司向天门法院起诉要求湖北某建设公司退还多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共500余万元。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马利波了解到,双方对于应退还多收的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这一基本事实没有争议,且双方对立情绪较弱,案件存在调解基础。庭审中,马利波围绕争议问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就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和释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并就案件调解拿出参考方案,但最终因当事人内部沟通出现问题,双方并未达成调解。
调解结案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要上诉。马利波在与双方沟通中了解到,天门某医药公司希望尽快拿回多支付的工程款并得到适当补偿,湖北某建设公司希望被封的账户尽快得到解封,从而恢复正常经营。
案件虽已判决,但为最大程度保障并尽快实现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马利波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马利波先向被告说明了判决书生效的意义,其应承担的责任及判决书公开上网后对公司发展产生的影响,在征得被告同意后,随即联系原告,耐心细致地向其说明了被告的想法,并对原告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通原告工作。
在承办法官耐心协调、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不再上诉。随后不久,湖北某建设公司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天门某医药公司也申请解除了保全,至此,案件顺利了结。
承办法官马利波表示:“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处理每一起案件,结案永远不是目的,真正化解当事人纠纷,让老百姓能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每一名法院干警的职责所在。”
天门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紧紧围绕“案结事了”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应调尽调、能调快调”工作思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