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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 | 张港法庭调解执行“一条龙”解开多年“死结”

时间: 2024-05-16 15:04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谢谢法官为我们想千方设百计,这么多年的闹心事总算解决了!”近日,一对怨偶多年的纠纷终于化解,案件当事人对天门法院张港法庭干警感激不已。

案件还要从去年说起……

1.

房产分割成“死结”

闹离婚多年未果

张某(女,化姓)与朱某(男,化姓)于2014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协商离婚多年,但就财产分割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天门市区共同共有两处房产,其中A房屋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由朱某和小孩共同居住;B房屋位于城郊,双方购买后未装修,因涉税事宜未办理房屋产权证。A房屋价值明显高于B房屋。2023年8月,张某向天门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小孩由朱某抚养,并分割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

2.

千方百计降成本

法官厘清“糊涂账”

承办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后,认为案涉两套房屋价值较为明确,如按诉讼流程对房屋进行鉴定将加大当事人诉讼成本。为节约成本,实质性化解矛盾,承办团队一致认为可以调解方式来促案结事了。

调解过程中,朱某表示同意离婚,并愿意抚养小孩,但前提是其现居住的A房屋归其所有。张某则表示双方协商离婚多年未果,已身心疲惫,现为了小孩健康成长同意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分割A房屋,并希望法院能一并妥善处理未办证的B房屋。

在确认双方对婚姻关系及小孩抚养均无异议后,承办法官就案涉两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询问了双方意见,并充分说明了诉讼调解相较委托评估机构介入的优势。张某与朱某听从法官建议,未委托评估机构,而就两套房屋的价值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随即法官展开调解,建议双方可将婚姻关系及A房屋先行处理,B房屋待办证后再行处理。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二人离婚;小孩由朱某抚养,A房屋归朱某所有;扣除张某应给付小孩的10万元抚养费后,朱某分期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18万元。

3.

调解执行“一条龙”

多年纠纷终化解

2024年3月,张某处理B房屋办证事宜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并准备就先前房屋折价款18万元申请对朱某强制执行。

考虑到该执行案件与B房屋分割案件一并处理具有可行性和便捷性,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教育和释法,朱某终于主动承认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并与张某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同意B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朱某折价款。由于张某与朱某就各自房屋互负给付义务,最终双方当场就折价款达成执行和解方案。

至此,两套房产终于圆满分割,纠纷终于化解。

这起案件从多次调解到最终执行和解,是天门法院千方百计减轻当事人诉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一个缩影。天门法院将继续抓好抓实“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创新解纷思路,激发解纷活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