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案例解析:线上借钱没借条,支付宝聊天记录成证据

时间: 2018-01-02 17:01 来源: 仙桃法院沙湖法庭

现今社会中,支付宝因其便捷高效的特性,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即时通讯及收付款工具。前不久,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说它特殊,是因为借贷双方无任何常规实质性的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而仅有的支付宝聊天记录却恰恰成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

    案情简介

2016年底,平某以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为由向邵某借款21000元。邵某考虑到与平某是朋友关系,也是老乡关系,便通过支付宝向平某转入21000元。因是线上借款,双方二人身处异地,平某并未向邵某出具借条。2017年初,邵某急需用钱,多次通过短信、电话方式要求平某偿还借款21000元,平某一直推脱,直至2017年5月份,平某对邵某的催讨均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于是邵某一纸诉状将平某告上法院。

由于当初邵某没有要求平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支付宝转账凭证、支付宝聊天记录以及中国移动业务收款凭证。聊天记录上,平某的支付宝账户是通过实名认证的。中国移动业务收款凭证上的手机号码,系被告支付宝账号的注册账号。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没有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提供了支付宝的转账凭证及支付宝上的录音、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等视听资料原件,内容真实合法,且证据间能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那么,支付宝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

支付宝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支付宝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支付宝聊天记录证明力分析。支付宝聊天记录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其要想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支付宝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支付宝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确认支付宝使用方身份。因为支付宝账号是通过手机号注册的,若不能证明支付宝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则支付宝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2、支付宝证据的完整性。此条件关涉支付宝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支付宝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提醒

(一)尽量通过转账少用现金,因为转账凭证是证明借款或还款时间、金额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

(二)要有书面借据,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尤其是现金借款,则有败诉风险;

(三)现金还款一定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否则出借人否认还款,借款人提出的已还款的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四)要约定保证期间。很多借款中有第三人提供保证,按照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旦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在6个月内向保证人催要过,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五)约定用房产抵押的,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属不动产,抵押权自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所以借款人押存房本的行为起不到任何抵押作用,一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