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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微故事丨胜败皆服 案结事了
——汉江中院成功调解一起重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时间: 2024-06-04 09:44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款已付,再次对法官工作表示真心的感谢。”

“公司的案款收到了,辛苦了你们。”

近日,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的精心调解下,原告某保险公司及被告新华公司均对结果表示满意,新华公司一次性支付近600万元赔偿款,一起历时四年、矛盾尖锐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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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已注销,为何保险公司坚持上诉?

新华公司与吴海共同控股成立新海公司,期间,新华公司将部分设备交由新海公司用于组织生产。2020年4月,新华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为期1年的财产基本险。2020年8月,新海公司生产过程中设备爆炸,造成财产损毁。2022年9月,保险公司因此次事故向投保人新华公司赔偿近800万元保金。

后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新海公司在未完成安全“三同时”手续、未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自行安装调试设备,进行试生产,此次事故主要是因新海公司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导致。而此期间,新华公司与吴海经股东会同意将新海公司注销并成立清算组。

为此,保险公司对事故责任人新海公司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诉,但因新海公司已被注销,故而对新华公司、吴海及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公司与新海公司存有共同利益,保险公司对新海公司不享有代位求偿权,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汉江中院提起上诉。

庭内激烈“唇枪舌战” 庭外用上“盘外招数”

开庭时,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寸步不让,在法庭上从己方角度据理力争,均要求法院采信己方意见。

“这样对新华公司很不公平!这次事故新华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保险公司只赔付其中一部分,现在新海公司已经注销,保险公司反而起诉要我们赔偿。”新华公司负责人情绪激动,认为如果按保险公司的诉求,新华公司不仅丧失了保险利益,而且还要自行承担大额财产损失。

“事故是因新海造成的,而且新华公司在新海公司注销时也承诺对新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有权要求新华公司赔偿……”双方当事人因对新华公司与新海公司是否有共同利益、新华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大分歧。

因双方分歧较大,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办案法官决定此次庭审休庭,待进一步核实证据后再做处理。

“请法院支持我方诉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又多次向汉江中院院领导、办案法官写信,甚至通过信访渠道表达诉求。汉江中院工作人员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严格按照接访规定,耐心记录,细致回复,确保了每一个合理诉求都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和回应。

“情理法”释法明理 “化干戈”握手言和

“此案双方当事人是长期合作的伙伴,如果因为此案判决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恐怕远远高于这些赔偿的金额。”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一方是承载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耀的新华公司,更是国内化学产业的领军企业,另一方为国内知名保险公司,一判了之不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办案法官以互利共赢为出发点,采取了调解优先的审判策略,分别与双方进一步沟通。

“那次事故对方只赔偿了其中一小部分损失,因为新海公司已经注销,我们没有要求对方进一步赔偿,反倒是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我们全额退还。四年了,公司为此花费不少人力、物力、财力,我们也想尽快稳妥处理好相关事宜。”新华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于保险公司的起诉耿耿于怀。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我们能够理解对方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很大,但事故主要原因还是在新海公司,不应该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新海公司注销后,新华公司作为新海公司股东,有责任退还保险赔偿款。

“既然都有调解意愿,我们更加要做好沟通的桥梁,只要能解决纠纷,多试几次又何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不仅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典型案例精准释义,更注重情感沟通与利益平衡,引导双方冷静表达诉求,同时,设身处地对双方进行思想开导,引导换位思考,促使双方认识到合作远大于对抗的价值,经过近三个月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也逐渐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分歧走向共识。

“这案子办得我们双方都很满意!”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新华公司在收到调解书的次日,便迅速履行了近600万元的赔偿义务,这起经历了开庭审理与多次深入调解的纠纷也得到实质性化解。

在倾听中寻找共识,在沟通中消弭分歧。本案的成功调解,高效履行,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追求,也是汉江中院在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汉江辖区经济健康发展大局的又一司法例证,充分体现了汉江中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贯彻能动司法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出的不懈努力。汉江中院将继续以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为着力点,为汉江辖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