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帮助失足少年“无痕回归”
为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避免“标签效应”,更好的帮助失足少年平等回归社会,消除“案底”的不良影响。汉江中院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的规定,不断采取具体举措,切实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见效,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刘女士,您的孩子小明(化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汉江中院已为其出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送达,汉江中院将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对小明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10月29日,在汉江中院接待室中,刑二庭法官助理将办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刘女士。
2014年,尚未成年的小明交友不慎触犯刑法,被法院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但因为有过“案底”,小明至今找不到满意的工作,意志日益消沉,整天将自己锁在家里,家人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此多次从广东来到湖北四处走访求助。近期得知省法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其母亲刘女士再次从广州来到湖北。相关部门将刘女士情况反馈至汉江中院,汉江中院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刘女士了解具体情况。刚到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刘女士情绪激动,坚持要求法院帮助其子寻找工作,经过法官耐心安抚引导,刘女士逐渐冷静表示会理性维权。
在了解清楚刘女士诉求后,法官认真核实案件档案情况,确认所涉刑事案件系汉江中院二审审判,小明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为其出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同时委托工作人员送达相关部门,并通知相关部门对小明在未成年期间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处理,至此刘女士的“急难愁盼”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一直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记录进行严格封存管理,但对其他相关部门如何衔接封存相关记录,则没有明确规定。省法院为解决此类问题,于今年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具体指导方案。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可能因一时失足误入歧途,而犯罪这一标签一旦被贴上,就有可能伴随一生而无法摆脱。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汉江中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做好司法延伸工作,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