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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中院一案例入选长江大保护十周年十大案例

时间: 2026-01-06 08:56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大保护十周年十大典型案例,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起诉利川市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该案是汉江中院承办的湖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等对该类案件审理程序未有明确规定下,探索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审理路径,创新了生态修复资金管理方式,在审理程序和实体判决等方面均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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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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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牧业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经营生猪养殖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以来,在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项目中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评要求,违法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养殖污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

环境行政机关从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先后多次对其排污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至2016年9月该公司经环评验收合格。

在此期间,该公司超标排放污水造成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经评估,该公司排放养殖污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额为226万余元,其中评估费为60000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牧业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和环评要求,违法生产,埋设管道,开挖人工池塘,非法排污,养殖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造成周边水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某牧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内容具有客观性,使用的方法科学合理,结论明确,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遂判决某牧业公司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其人工池塘污水予以清除或采取其他修复措施,达到环保要求。

如不履行,其承担代为履行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20万余元,赔偿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环保专用账户,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湖北省首例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类案件审理中的诸多程序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了大胆探索,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庭审规则,起到了示范、指导作用。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款由谁管理、使用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通过与有关机关协调,最终确定赔偿款存放至环境受到损害的被告所在地政府财政专用环保资金账户上,不仅解决了如何判决的问题,也有利于执行,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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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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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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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此外,该案判决文书先后荣获2017年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2018年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第二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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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汉江中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履行人民法院职责使命,为我省加快建成支点,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