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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微故事| 离婚后,他将对方的婚介所告上法庭......

时间: 2024-04-29 11:13 来源: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婚介机构在婚恋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她们牵线搭桥,撮合婚姻,成为婚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 “媒婆”的角色有时也会成为纠纷的焦点。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罕见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安徽青年小刘由当地“媒婆”牵线,认识了湖北“胡姐婚介所”(以下简称婚介所)的女客户小李,经婚介所经营者胡姐“牵线搭桥”,双方在互相了解后,都表示有谈婚论嫁的期望。此时,胡姐向小刘父母表示,女方要求彩礼不少于20万元,着急儿子婚事的小刘父母便答应要求,很快将20余万元交给胡姐,小刘和小李也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和喜宴。后因两人在婚前没有太多了解,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结婚仅三个月后,两人以感情不和在法院调解下离婚。正是这次调解,小刘才得知家人支付的20余万彩礼中,有6万元被婚介所赚了“差价”。

“感觉就是一场骗局,婚介所‘扣留’的6万就没有法律根据。”小刘气鼓鼓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应得的!合同已经清清楚楚写了‘婚介费为6万元,从小李收取的彩礼中扣除’”胡姐向法院提交了婚介所与小李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并表示这段跨省婚姻中,为小刘提供中介服务的还有其他5人,自己仅分得1万元,收费标准符合行业惯例。

一方面小刘和家人基于信任将彩礼委托胡姐交给小李,胡姐应该将未交付小李的6万元退还小刘,另一边胡姐收取6万元婚介费是履行合同,承办法官认为判断婚介所收取6万元婚介费是否具有法律根据,小刘对合同是否知情很关键。随后,法院工作人员调取离婚案件中的相关材料,并费尽周折找到了小李对案情进行进一步了解。

“我与婚介所签的合同没有和小刘提起过。”小李认可其与婚介所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并承认对胡姐直接从彩礼中扣除6万元的事实知情,但对小刘是否知情予以否认。

“在小刘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简单依据合同来判决,不利于矛盾化解,甚至可能从此结下怨恨,引发新的诉讼纠纷。” 秉持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理念,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一遍又一遍的为当事人梳理矛盾,分别找小刘、胡姐作调解工作。向小刘宣讲法律规定,告知其小李实际认可收到20余万元彩礼的事实,以及法院对婚介合同的调查情况,消减其对婚介所的怨气。

“介绍1个对象就收费6万元合适吗?”“另5个媒人的身份信息和收据能全部提供吗?”“你从彩礼里扣减婚介费告知了男方吗?”“你给小李开具了收费收据或发票吗?”法官通过对婚介所不当行为给予批评,明晰责任,并从和谐社会关系入手,教育双方理性解决矛盾。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审理民事案件不能仅追求法律效果,还必须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涉及到案外人利益的案件,就案判案并非最佳选项,可能会按下葫芦浮起瓢。站在更高的视角,审视涉案各方的行为,采用调解的方式平衡各方的利益往往能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汉江中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努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婚介机构提供婚介服务也是一种受前述法律规范的经营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且收款时提供发票或服务单据。如果遇到服务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以及到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提供婚姻信息服务的一方,职业媒人理应做健康婚俗习惯的倡导者、推动者,而不是以高价彩礼“绑架”婚姻双方,把婚姻介绍视为“一锤子买卖”。本质而言,也只有提供更为良性的婚姻介绍服务,才能让现代媒人获得更广阔的职业空间,受到社会的认可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