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
潜江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7月29日,潜江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未成年被告人刘某、徐某盗窃一案,潜江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派副秘书长王长清以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的身份作为被告人刘某的“临时家长”出庭参加诉讼。这是新《刑事诉法》今年1月实施后该院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首个案例。
该案公诉到潜江法院后,主审法官来到被告人刘某的居住地,了解到被告人刘某的父母在其年幼时就已离婚,不知去向,也无联系方式;其爷爷、奶奶也已去世;其他的成年家属均在外打工,也无法联系。为了保障被告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该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积极与潜江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系,由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派副秘书长王长清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参与庭审。
在庭审前,王长清代表详细了解了被告人刘某家庭情况及成长环境。庭审开始后,王长清代表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在帮助被告人刘某理解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方式的同时,还帮助他消除恐惧和焦虑心理,与审判人员一起对其进行法制教育,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早日回归社会。刘某听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主审法官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谢煜枫庭长介绍说:启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是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临时家长”介入庭审,帮助减少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沟通中的障碍,从而形成和缓的庭审氛围,降低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给未成年被告人造成的负面影响,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阴影,及时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紧张的情绪,建立未成年被告人对审判活动的信心,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