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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引发命案 汉江中院依法判决

时间: 2011-06-13 10:08
    酒后滋事惹怒朋友,被朋友持刀刺伤不治身亡。5月20日,汉江中院对这起本不该发生的故意伤害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雷亮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雷亮与朋友周某、石某、张某某、雷某(女)等人在仙桃市通海口镇九家巷艺苑宾馆唱歌喝酒。期间张某某与雷亮因琐事发生口角。晚11时许,张某某吵着仍要喝酒,雷亮未予理睬。结账后,雷亮与郑某、石某、张某某等人离开艺苑宾馆,行至通海口镇堤街美贵金店门前时,张某某与雷亮又无故发生口角,二人发生扭打,雷亮被打倒在地,同行的郑某、石某等人将二人拉开。雷亮将石某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拿在手上,当张某某欲挣脱劝阻与雷亮再次打斗时,雷亮持刀朝张某某的胸部捅了一刀,张某某被刺后倒地,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殁年21岁)。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亮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因被害人酒后滋事动手殴打被告人雷亮而引发,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但尚不足以据此对雷亮从轻处罚。案发后,雷亮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雷亮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雷亮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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