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省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黑案,3名"黑老大"获刑20年至24年
9月11日,我省法院集中宣判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依法对80名涉案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上午9时许,廖海滨等30人涉黑案、熊才祥等31人涉黑案、乔曙光等19人涉黑案分别在沙洋县、鄂州市鄂城区、大冶市三地法院同时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对组织者、领导者廖海滨、熊才祥、乔曙光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二十四年、二十二年和二十年有期徒刑;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或判处一年九个月至二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对廖海滨、熊才祥、乔曙光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乔曙光禁止其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忠斌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省法院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对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该判处重刑的依法重判,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并综合运用追缴、没收、财产刑等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降低再犯可能性。同时,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两院两部”《指导意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枉不纵,确保审判质效。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一审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92件408人,其中涉黑案件6件,判处五年以上重刑1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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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黑老大”的罪恶人生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57起,造成2人重伤、8人轻伤等严重后果;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30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等严重后果;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9起,非法买卖手枪子弹,造成3人轻伤,3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这三组数字,分别勾勒出“黑老大”廖海滨、熊才祥、乔曙光的罪恶人生。
9月11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开通报了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一审判决结果:
廖海滨
廖海滨:19岁开始“混社会”,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在荆门称霸一方
廖海滨,1972年6月出生,1991年开始“混社会”,通过经营油罐车等活动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并伙同他人实施“红番部落”聚众斗殴等犯罪,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廖海滨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内部分工明确,廖海滨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其他人员接受领导和管理。
为维护自身利益、排挤打击对手、确立非法地位,该组织逐步形成了“保持通讯畅通,随叫随到,打架要敢打敢冲、要打赢”“小弟要尊重老大,要听老大的话,老大安排的事情小弟要做好”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
通过有组织地在荆门城区等地开设赌场、高利放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串通竞拍、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入股公司等敛财行为,该组织获得巨额资产,部分用于购买刀具、车辆等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经费、给予经济补偿、发放工资、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以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维系组织生存发展。
为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57起,称霸一方,利用组织恶名承揽拆迁工程,经营地下赌博业,插手民间纠纷,寻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庇护等,在荆门一定区域和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
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廖海滨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包庇罪。依法对廖海滨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该组织29人决定执行二年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
熊才祥
熊才祥:在鄂州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宣扬“各自的小弟各自带,一级负责一级”
1998年至2004年,熊才祥为承揽建筑工程,纠集陈浩军等人多次实施针对竞争对手的故意伤害行为,逐步形成恶名。此后,熊才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骆永刚、廖广灯等人通过“2006年9月砍伤周某某等人案”“2007年4月华堂景苑聚众斗殴案”,确立了强势地位。
2010年,熊才祥与郑槐彬勾结,介入鄂州市建筑工程市场。2011年后,熊才祥指使王友家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逐步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宣扬“各自的小弟各自带,一级负责一级”“如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得供出老大”“上班记考勤,擅自离岗要受罚”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通过实施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收益部分用于购买作案工具、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金和物品、提供赔偿经费等。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部分群众债台高筑,严重破坏了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洋澜村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熊才祥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串通投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对熊才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对朱健、郑小燕、郑槐彬、骆永刚等人决定执行一年九个月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对郑槐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或一定数额罚金。
乔曙光
乔曙光:人称“乔老大”,不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形成非法控制
乔曙光,2000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大冶、黄石等地。
2008年下半年起,乔曙光召集江勇军、吴军、彭敏捷等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在黄石地区多处宾馆、赌场内“放码”,聚敛钱财,并通过组织实施聚众斗殴、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巩固和提高“地位”,树立了在黄石地区的非法权威。
该组织成员称乔曙光为“老大”“乔老大”或“哥”,宣扬“谁出事谁承担,不能连累老大”等不成文的规约和纪律,纵容手下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乔曙光先后将黄石市赛玛特广场附近、黄石市中窑住宅小区的出租房作为窝藏违法犯罪组织成员的场所,并通过奖励、重用为组织利益“敢打敢冲”的成员,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的权威。
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敛财行为,不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大冶市陈贵镇等地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自2009年2月以来,乔曙光共作案15起,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对乔曙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禁止乔曙光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对江勇军、乔景中、李振强、刘剑飞、江文柱等人决定执行或判处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罚金,禁止部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物流运输服务行业。
(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