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会议纪要暨黄河流域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王俏 摄
一、会议纪要的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大江大河的生态保护和治理,多次考察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先后将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制定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全国人大出台《长江保护法》,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中作出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治理的具体部署,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
为全面指导全国法院准确实施《长江保护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指示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和9月,分别召开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以及黄河暨大运河、南水北调工程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围绕当前长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形成会议纪要。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论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长江纪要》《黄河纪要》,旨在总结流域审判经验、明确审判规则,指导各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确保依法公正裁判。
二、《长江纪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长江纪要》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引言部分明确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应当树立的正确审判理念。一是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落实损害担责原则、全面赔偿原则,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有机衔接,强化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深刻认识民法典绿色原则对物权、合同、侵权等条款的指导作用,把握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关系、意思自治与绿色干预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准确理解立法宗旨精神。三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充分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作用,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前至事中事前,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四是坚持系统保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流域上中下游、河湖岸库协同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5个条文,聚焦非法采砂和非法捕捞、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等长江流域司法审判中的重点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健全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加大非法采砂打击力度,综合考虑砂石等资源破坏程度、河道水生态破坏情况、河岸堤坝和航道安全等因素,依法认定长江违法采砂法律责任。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对于在上游违规取水用水,造成下游生态流量受损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协调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在长江流域水电工程开发建设案件中,综合考虑开发建设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准确把握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二是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将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及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作为刑事量刑情节,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注重生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整体保护,通过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加大对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生态质量。三是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严格认定水污染责任,不得以污染物排放未超过相关标准、不属于相关标准列举的污染物种类等抗辩事由,主张污染责任免除或减轻。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的全面、全链条打击,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等行为的侵权人,以及为其提供帮助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四是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动长江流域深入开展以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的绿色发展示范。支持以生产技术绿色改造资金,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引导企业绿色转型。鼓励适用补种复绿、碳汇认购等恢复性、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增强森林、土壤、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三、《黄河纪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黄河纪要》全文分为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
引言部分对各级法院推进黄河司法治理提出三方面整体要求。一是全面贯彻“四水四定”原则。把保护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司法规制。二是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突出问题。加大环境犯罪刑事制裁力度,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强化环境违法的司法惩戒。三是坚持全流域系统治理。统筹流域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系统治理,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确保黄河长久安澜。
正文部分共4方面内容15个条文。一是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强化对违规取水用水等突出问题的司法治理,妥善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保障居民、企业生产生活用水的合法权益。加强黄河上游雪山冰川等水资源保护,妥善审理中下游水沙关系调节行政案件,提升全流域水源涵养能力。二是严厉打击流域污染。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综合生态环境损失、环境修复难度等情况,依法提高刑事罚金刑数额,增强刑事惩戒威慑力。综合环境污染持续时间和地域范围,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三是深化黄河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坚持保护弘扬与司法惩治并重。依法惩处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加强对人文遗迹的司法保护和修复,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司法力量守护历史文脉,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四是服务流域高质量发展。服务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的国家政策,妥善认定涉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的合同效力,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依法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强化对能源、资源物尽其用、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妥善审理绿色技术、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等案件,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0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济南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法院将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履职尽责、强化使命担当,深入推进审判工作创新,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更好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保护好、治理好长江、黄河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指导长江、黄河流域各级法院以两个纪要的出台为重要抓手,进一步健全环境司法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加强审判机制改革创新,提升环境司法能力水平,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2021〕30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确审理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法律适用,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会议纪要,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法〔2021〕3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现将会议纪要印发。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会议纪要,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4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在河北省沧州市召开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看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把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把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守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会议强调,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必须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意识,把大保护作为关键任务,聚焦黄河水“跑冒滴漏”、盲目上马高耗能高耗水项目、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文物古迹破坏、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助力打好环境问题整治、深度节水控水、生态保护修复攻坚战。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谋划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上中下游、干流支流、左右两岸的保护和治理,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确保黄河长久安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持续拓展在信息资源共享、纠纷调处化解、证据收集固定、判决监督执行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好诉讼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有效融入黄河流域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强大合力。
会议对当前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疑难法律适用问题取得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纪要如下:
一、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
1.依法惩治违规取水用水行为。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取水、超量取水、筑坝截(蓄)水、破坏性取水,造成地面沉降、地下水污染、水资源衰减、河湖生态破坏等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对于侵权人违法实施占用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农业用水、生态环境用水进行生产经营,地方政府违规挖湖造景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考虑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并兼顾生态环境用水等需要,依法确定其承担相应责任。
3.依法审理取水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取水权转让,或者变更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水源类型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4.依法审理涉水沙关系调节案件,助力三江源等国家公园建设,推动提升黄河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下游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审理黄河流域水沙调控行政许可、水功能区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照《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规定,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5.依法严惩水污染犯罪。对于发生在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存在直接向黄河干流、重要支流及骨干水库库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情形的,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6.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罚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环境危害后果、被污染环境修复的可能性和难度、污染情节恶劣程度、污染环境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的恶劣程度、潜在危害等因素。
7.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被侵权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8.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预防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三、推动黄河文化保护与传承弘扬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妥善审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区、古渡口、重大决口堵口遗迹等水文化遗产和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相关案件,助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促进黄河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
10.依法保护围绕黄河流域历史文化、风土民情、发展成就、时代风貌等创作的文艺作品,加大对反映黄河流域地方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的传统技艺、医药、戏剧、曲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好黄河流域丰富灿烂的红色资源,推动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筑牢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11.依法严惩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加大对损毁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厉惩治破坏黄河流域人文遗迹、自然遗迹的犯罪。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犯罪行为,依法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12.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把握好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引导民事主体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
13.贯彻落实黄河流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项目布局建设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审理涉“两高”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案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促进市场主体救治和出清,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当事人约定在黄河流域生态敏感区、脆弱区新建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两高”项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等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14.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国家政策。人民法院审理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促成合同生效和全面履行,同时避免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益,推动完善环境权益市场交易机制。
15.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支持农业节水改造,助力农业生产方式由过度消耗资源型向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