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07年6月30日,肖元香在前往菜场卖菜的途中被黄得元驾驶的汽车撞伤,致脑部外伤并多处骨折。肖元香在医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用2万多元,经鉴定诊断为十级伤残,需后期治疗费7000元。肖元香随后将肇事车主黄得元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后期治疗等相关费用。黄得元在事发后杳无音讯,保险公司拒不承认肇事车辆曾在该公司投保,该起纠纷无法了结。一审法院经多方调查,在确定了被告保险公司确为肇事车辆所投保公司后,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上诉至汉江中院后,民一庭法官印坤承办此案,他了解到肖元香急需这笔赔偿款,因为治疗被拖延伤情已经出现恶化。为了尽快了结此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印坤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保险公司上,多次前往保险公司,同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不厌其烦地向他们讲解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受伤后急待治疗的实情,希望保险公司承担应尽的责任。有感于法官的诚心,保险公司最终与肖元香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肖元香赔偿金4万元。这起历时四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也得以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