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泽口法庭借助社会力量 成功调解一起精神病人致人死亡赔偿案
致害人张安家住潜江市竹根滩镇某村,从2005年8月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给其治疗精神病,其母王兰陪同张安居住到竹根滩镇辖区的某寺庙内求神看病。2009年11月22日早晨7点多钟,张安因病情复发,手持菜刀将正准备起床的寺庙看护人李海和妻子何珍砍伤。事发后,何珍经竹根滩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海的伤情经潜江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张安伤人后跳河自尽未果,被潜江市公安局竹根滩镇派出所民警抓获。2009年11月25日,潜江市公安局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张安的病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张安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2009年12月10日,潜江市公安局对张安故意杀人一案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并于同日将张安释放。
张安被释放后,受害人亲属反应非常激烈,多次组织家人到当地派出所闹事。死者丈夫李海以张安的父母为被告向潜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潜江法院泽口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感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如稍有不慎,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了解到被告家中为给张安治疗精神病已负债累累,案件如果硬判,执行时也会是困难重重。为了妥善处理该案,该法庭联合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充分运用“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调解方法,对被告方进行疏导和教育,促使被告方对自己精神病儿子给原告造成的伤害深表愧疚,向原告道歉的同时,并与原告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同意每年给付原告2000元生活费,直至原告生命结束时止。原告也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