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重处 “飞车抢夺”案犯
时间: 2006-05-16 17:23
5月8日,潜江法院对在市区实施“飞车抢夺”的案犯黄岳武和吴昌龙依法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岳武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抢劫罪和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昌龙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第1页 共1页
2005年8月间,被告人黄岳武和吴昌龙在前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相互勾结或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潜江市区的潜江宾馆、阳光服饰、联信工贸公司、艾地菲尔服饰店等单位门前以及市区五孔桥西侧,公然对单身女性实施抢劫或抢夺。在潜江宾馆门前,两被告人抢夺受害人吴某手提包时,将吴在公路上拖行数十米,致吴多处受伤。犯罪分子作案之猖狂,一度使潜江市城区的女性不敢单身行走,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为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伸张正义,潜江法院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