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分析民事缺席审判案件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民事缺席审判案件存在的原因
(一)涉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以法律维权意识不高。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农村当事人占很大比重,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有的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又无经济条件聘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诉讼中大多依农村风俗习惯行事。比如有的当事人坚持自己有理,就是不出庭,但是他不知道有理也要讲在法庭上;有的当事人认为上法庭是很丢人的事,拒绝出庭。上述现象在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场所和居所不稳定,当事人缺乏沟通联系渠道。随着农村打工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的情况占很大比重,就潜江市而言,每年外出务工人员都在30—40万。外出务工人员往往工作场所和居所都不稳定,有的与家庭成员没有联系,有的与家庭成员之间也仅仅是通过电话联系,而不知其确切地址。一旦外出务工人员涉诉,原告只能提供其家庭地址,而不能提供其打工的场所或住址;涉诉当事人的家庭成员对法院的调查和问询也采取回避的态度,不能或不愿提供其联系方式,导致这类案件不得不以被告下落不明而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最后缺席审判。
(三)法院适用拘传强制措施存在困难,同时也比较谨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不少被告知道其牵涉纠纷,在原告起诉前或起诉后即离家出走,有的是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躲猫猫”,此条规定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另外,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及诱发原因以及社会效果,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被告实施拘传,会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加激化,被告甚至做出过激行为,或引发信访、不正当上访、缠访,给法院增加更多困扰,因此往往慎用拘传的强制措施。特别是涉及赡养、抚养、抚育的案件,对被告实施拘传会加深亲情之间的裂缝,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更会浪费司法资源,难以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而不适用拘传,则滋长被告漠视法庭之风,不利于矛盾化解,使原告对法院产生不信任之感,导致矛盾更加激化,法院左右为难,对被告必须到庭审理的案件,最终选择缺席审理。
二、民事案件缺席审判带来的不利情形
(一)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潜江法院缺席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有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依法作出判决;但多数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又不能充分提供认定事实的证据,法院仅靠当事人一方陈述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做出准确的裁判。
(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落实,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调解结案是化解民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最有效途径,但是一旦缺席审判,调解程序就无法正常进行,案件只能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缺席判决,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如赡养纠纷案件中,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情形下缺席判决,不但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更容易激化双方当事人矛盾,甚至会使双方当事人断绝亲情关系,不但案结事未了,更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重法官工作负担,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公告或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属于简单民事案件,如果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会在短时间内高效审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又作了一定限制。其中,第(一)项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据此,公告案件无论难易都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情或稳妥审判的需要,对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大部分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缺席审理的案件不断增多,民事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次数也增多,其负担就显得很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就更加突出。
三、解决民事缺席审判案件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民事缺席审判案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群众的法律意识不高,因此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崇法守信的思想观念,改变当事人对诉讼的错误看法和认识。
(二)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法官责任心。对于当事人不参加诉讼的民事案件,必须要强化法官责任心,克服怕麻烦,图省事,一判了之的错误观念。在处理民事案件缺席审理时,审判人员一定要查明被告不到庭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到庭,慎用缺席判决,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的纠纷。
(三)穷尽调解措施,多渠道进行调解。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虽然是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如果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就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要充分利用各方力量,开辟多种调解渠道调解案件。比如家庭矛盾引发的离婚案件应多采用“冷处理”、“借用外力法”的方法,不急于下判。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当事人往往因一时负气,将对方推上被告席,双方虽有矛盾,但感情未达到破裂程度,对于这种情况,可邀请双方单位及亲友参加,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对赡养案件多采用“情法交融法”,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运用“调解与判决后果利弊对比法”进行调解,以取得较好社会效果。在公告送达案件中,要向被告的成年家属释明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不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让被告家属通过各种渠道联系被告,促使被告到庭应诉,在穷尽渠道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才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有关的应诉法律文书。
(四)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诉调对接。当前民事缺席案件审理,特别是公告缺席案件的审理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就是被告系外出打工人员较多,针对外出务工人员比较多的现象,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台账,登记务工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外出务工人员应及时的反馈信息,做到有址可寻。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做到诉调对接。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一方面积极配合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减少,或者直接消化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对民间纠纷的原因、如何预防进行调查研究,尽可能准确把握民间矛盾纠纷的激化点。在形成诉讼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掌握的信息及时对审判人员反馈、沟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从而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