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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刑事审判给力社会管理创新

时间: 2011-09-14 16:41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化解矛盾、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职能,是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刑事审判是社会管理中最具强制力的手段,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应当有所作为而且责无旁贷。

    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强化社会管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给人民群众提供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刑事审判实践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能,就是通过依法惩治犯罪,恢复社会秩序,强化社会管理。各级法院应当通过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公正审判,预防再犯罪,遏制新犯罪,为减少社会控制成本、实现社会管理目的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转变长期形成的“宁重勿轻”的观念,又要防止“唯宽是济”的倾向,把司法的力度和群众的反映程度作为考评政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标准。

    首先,要把“严”的一手用足,通过“严”来打击和震慑犯罪。对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当前,各级法院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突出打击重点,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依法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伪劣商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健康;依法打击破坏税收管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市场经济环境;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其次,要把“宽”的一手用好,通过“宽”来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罪行轻微的,要依法适用“两减少、两扩大”,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推动社会管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所有的社会矛盾中,刑事犯罪所产生的矛盾冲突最为激烈、严重、突出,处理稍有失当,都可能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矛盾冲突。虽然说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本身就是在平息和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当前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单纯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难以将案件中包藏的所有矛盾都有效化解。各级法院必须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作,作为检验和评价刑事审判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贯穿于刑事审判各个环节。每一位刑事法官都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当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将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

    要切实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要将调解作为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一审,化解在裁判生效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促进调解、化解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做好调解疏导工作的合力。在依法妥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弥补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同时,积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听取被害人的诉求意见,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争取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从而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要切实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有利于恢复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法院应在遵循平等自愿、合法正当原则的前提下,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做好法律、政策释明工作,引导双方以赔礼道歉、赔偿物质损失、履行特定义务等多种形式达成谅解。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要考虑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公众的接受能力。对加害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对不属于刑事和解范畴的案件,如果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依法应当从严惩处的犯罪,或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恶意利用刑事和解逃避法律制裁的,则不能仅仅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就从宽处理。

    要切实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各级法院要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刑事犯罪发案情况相适应的救助制度,依托社会救助体系,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资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依托职能,创新机制,参与社会管理

    作为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人民法院除了要依法办理好案件,还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引导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在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方面有所创新。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司法原则,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以少年法庭为依托,积极探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圆桌审判”、心理干预等有利于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审判方式方法,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长效机制的建设。认真做好减刑、假释工作,完善听证、公示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劳动改造,促使其真诚悔过,顺利回归社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问题少年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

    要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有所创新。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以案说法、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规则意识,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管理漏洞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要在参与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方面有所创新。一方面,要依法打击利用网络进行的网上诈骗、盗窃、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司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处理网上信访,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努力做好新形势下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发挥网络积极作用。

    总之,全省各级法院要深刻认识刑事审判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坚决防止和克服社会管理与法院没有关系或关系不大、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无所作为的模糊认识,牢固树立刑事审判既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又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既是一项专门性的司法工作,又是一项经常性的群众工作的观念,准确把握刑事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努力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推动者、捍卫者。

    (作者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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