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能动司法应践行群众路线

时间: 2011-09-15 11:01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动司法具有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的显著特征,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力图化解纠纷,建立一种结合诉讼和非诉讼方法于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衡平当事人的利益,使社会矛盾得到妥善的处理。能动司法包括法官在司法职能内的能动司法和司法延伸职能的能动司法。法官在司法职能内的能动司法,涉及案件审理的每一步骤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消除矛盾。法官司法延伸职能的能动司法是要求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建立预警机制,提出司法建议,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不论法官职能内的还是延伸职能的能动司法,最重要的是树立群众路线的能动司法思维,践行群众路线。

    能动司法是为了应付金融危机而提出来的,金融危机过后因为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我国从纠问式的职权主义转变到抗辩制的司法模式,虽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法院的负担,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极不平衡,尤其是在农村基层社会,有的地方严重缺乏律师加上当事人支付律师费用的能力不同,这就难以满足基本合理公正的抗辩制司法模式运行的必要前提,即双方当事人,在能力大致相当的情况下,通过法庭辩论获得有关争议的基本真相,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法官在能动司法摸索的过程中,就涉及如何正确的能动,而不是盲动,最根本的就是向群众学习,真正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通过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 

    一、建立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收集群众意见

    法官能动司法过程中,不论是司法职能内的能动还是司法延伸职能的能动,都首先要树立群众路线的能动司法思维。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是树立群众路线的能动司法思维行之有效的办法,这种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让司法更加开放透明、更加贴近群众,更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建立完善。一是涉诉民意收集机制。经常性地深入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地进行调查走访,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开展民意调查,从宏观上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个案裁判过程中,法官要根据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到案发地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努力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对于网络和媒体关注的案件,要密切关注相关报道,及时了解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反映,作出正面的积极应对。二是涉诉民意甄别机制。人民法院应当对收集到的涉诉民意进行汇总和梳理,从社会主流价值观、朴素正义观和法律观等方面,分析涉诉民意对裁判息诉的价值以及司法裁判对涉诉民意的可吸收程度,以利于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吸纳合理的涉诉民意。三是涉诉民意运用机制。对于可以吸纳的涉诉民意,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体现在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规范性文件之中,也可以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事实认定、情理论证、法条解释、诉讼调解等方式加以吸收。 

    二、建立便民诉讼机制,在执法办案中践行群众路线

    法官的首要职责就是执法办案,法官的能动司法也体现在办案的过程,法官需要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带着对人民负责的感情落实到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每一步。首先要积极受理应当受理的案件,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各种纠纷,即使法律没有明确的依据,但是根据争议的性质、依据法律的精神适合或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或可以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的,法院应当受理,尽力化解纠纷。 在立案过程中要建立便民诉讼机制,从群众生活的细节和小处考虑,用新的机制、新的办法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切实关注民生。在庭审中坚持程序公正,让人民群众走进司法,参与司法,用阳光透明的司法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裁判时说理要充分,把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作出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的裁判,让当事人胜败皆服。在执行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行效率,落实执行救助,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法官在执法办案中应践行群众路线,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

    法官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调解,很多案件如果法官仅仅从方便自己、减少工作量出发选择结案方式,一判了之,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而且难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要是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法官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做到人对人,面对面,心连心地做调解工作,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相信只要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地做工作,用恰当的方式方法,深入浅出地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就能得到群众的同情和谅解,再大的困难也是能够克服的。例如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件歌厅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一是涉及的被告方人数众多,多是下岗女工和退休工人,以歌厅的收入为生活来源;二是双方矛盾尖锐,处理稍有失当,都可能进一步激化,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法官对此类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矛盾尖锐的案件,必须慎之又慎,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让被告关门停业,断了被告方弱势群体的生路。因此,要在利益平衡中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在处理这20件案件时,发挥人民群众创造精神,坚持问计于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法官始终将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作为第一选择,争取彻底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法官多次到被告方的营业场所走访,了解情况,征求当事人意见,让当事人自己出谋划策解决纠纷。同时,法官主动找当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进行了沟通,邀请其参与调解,因为当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与被告相熟,且两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信任文化市场部门也愿意听其意见,这样案件的调解难度就降低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延伸司法服务,创新社会管理

    法官司法延伸职能的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导社会提高自我管理和调节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单纯的裁判,难以将案件中包藏的所有矛盾都解决,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正如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件歌厅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中,这20件案件仅仅是揭开了歌厅版权保护的序幕,如果没有规范歌厅使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今后还会有其他的著作权人来起诉要求保护版权。这样不仅会影响歌厅的正常经营增加诉累,也会增加法院的诉讼成本,所以要以这些案件为契机,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联动,通过引导歌厅的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促成歌厅的经营者依法交纳版权费,规范歌厅的市场秩序,完善诉讼的后续事宜。

    法官司法延伸职能的能动司法,要防患于未然,建立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要建立涉诉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对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的案件,要将涉诉信访隐患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作为定案把关必须研究的内容,对于存在涉诉信访隐患的,及时开展化解工作,有效解决可能引发的问题。要积极与基层组织开展和谐共建活动,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法官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动司法过程中,要坚持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认真调查研究社会各种动态以及群众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吸收人民群众中的一些善良风俗和行业惯例,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意见,提出相关见解,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

法官在能动司法过程中,整合各种力量,做到无论是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还是延伸司法参与社会管理,都应践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