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学园地 > 案例分析

失意男酒后滋事致人死亡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 2011-10-26 14:39
    因遇见前女友与其他男青年在一起而失意,醉酒后持啤酒瓶伤害无辜人员致人死亡。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件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吴某某经济损失36万余元。

    2010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郭文在电玩城看到前女友和一男青年在一起,感觉十分失意,在当晚的网友聚会中饮酒过度。当晚22时许,郭文回家途经潜江市某音乐会所时,因未打通前女友的电话,将自己的手机摔在地上,后指责两名过路男子捡走手机配件,到音乐会所大厅拿一空啤酒瓶追赶。音乐会所员工吴小飞欲要回啤酒瓶,引起郭文不快,遂对吴进行殴打,双方发生扭打,后被同伴劝开准备离去。吴小飞及音乐会所同事在门口指责郭文,郭文再次冲进音乐会所拿起空啤酒瓶追打吴小飞,击中头部,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吴小飞被送进医院救治,2011年1月9日因救治无效死亡。

    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文因不满被害人吴小飞讨要空啤酒瓶,对其殴打致吴头部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吴小飞自身原患疾病,对其受害后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具有一定的作用力,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郭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均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当事人均为化名)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