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9月25日,天门法院对检察机关申请鄢某超强制医疗一案作出决定,依法对鄢某超采取强制医疗。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天门法院发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鄢某超常怀疑其堂弟鄢某明欲谋害自己, 2012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鄢某超将被害人鄢某明推倒在地并用匕首朝其胸部、腹部连刺12刀,致鄢某明当场死亡。经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鄢某超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向天门法院申请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鄢某超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故对鄢某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长期以来,社会对如何处置精神病人暴力犯罪一直争议不断。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增设了强制医疗条款,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