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将来肯定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构成或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案例
丁男、陈女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0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丁男系某央企离退休干部且年老多病,陈女系农村妇女。婚后,丁男于每月向陈女的银行账户存款500元,双方约定在丁男去世后,该笔存款作为陈女的生活费。截止2017年4月共计存入36000元。此后,因双方产生矛盾,丁男未再向陈女账户存款。2019年6月丁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分割这一笔存款。陈女同意离婚,但认为这一笔存款应归其个人所有。
分歧: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理由是存款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丁男去世的条件尚未发生,其有权要求进行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存款是夫妻约定财产,双方已有约定,每月给付500元作为丁男去世后陈女的生活费且已履行,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归陈女所有。
笔者认为:
该笔存款属于约定财产应归陈女个人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权就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丁男有退休金但年老且身体多病,而陈女身为农村妇女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双方基于丁男有可能先于陈女去世、陈女将来的生活无保障的考虑,自愿达成了婚后每月为陈女存款500元以救济陈女将来的生活的约定,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对所得财产作出部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任何一方起诉要求离婚,该笔存款均应作为个人财产归陈女所有。
至于该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笔者认为,生老病死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任何人最终都将面临死亡,该结果肯定会发生,只不过时间不确定而已。按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来看,对于将来肯定必然发生的事实,不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指的“条件”。因此,丁男起诉离婚时无权请求对陈女存折上的存款进行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