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当日履行160万,潜江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时间: 2019-12-05 17:14 来源: 潜江法院

1127日下午3时许,在潜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当日履行赔偿金160万元。

据悉,201811月,原告到山东某建设公司高邮分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地点位于潜江某公司的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山东某建设公司高邮分公司山东某建设公司和潜江某公司均系本案被告2018123日上午,原告在上述工程楼梯改造施工过程中,从二楼坠落至一楼,事故发生后,被送往江汉油田医院治疗,次日转入同济医院,之后在同济住院治疗了10个多月。2019926日,原告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依赖护理。

原告受伤后,三被告拒不赔偿其因伤导致的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910月诉至潜江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其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671479元。

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经阅卷发现,原告与被告山东某建设公司高邮分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两者可能系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先后几次分别通过电话及面谈方式向原告代理人释,建议其慎重选择救济途径,确认原告是选择通过仲裁认定工伤,还是选择本案进行诉讼,以便尽可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后者需考虑原告自身的过错原告现主张的赔偿数额可能过高等情况。原告代理人经慎重考虑后表示,还是选择本案进行诉讼。于是,法官立即安排向被告山东某建设公司高邮分公司山东某建设公司和潜江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完成后,便开始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和被告电话联系后得知,该公司并非不愿赔偿原告损失,而是现经营上遇到困难,赔偿能力有限。法官向其释法析理,并提醒被告应尽力筹集资金。接着便向原告转达了被告的歉意、目前所面临的经营困难及要求原告适当降低赔偿金的请求。

经过耐心、反复地协调和疏导,约一周后,原告代理人(包括原告的父亲)和被告的代理人来到潜江法院进行调解。原告当日申请撤诉,被告当庭表示,除前期已为原告垫付的费用外,同意再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万元(其中,当日支付50万元,第二期支付110万元),双方不再为此案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于当日通过银行一次性将两期赔偿金共160万元转账至指定账户

最终,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顺利得到解决,在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