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母付钱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爸妈,凑钱帮我付个首付嘛……”这是许多年轻人结婚时对父母说的一句话。
在中国,孩子一大,买房似乎就成了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父母资助孩子买房也变得越来越常见。
有人认为,对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来说,面对“中国式高房价”,没有父母的帮衬是很难买得起房子的;也有人认为,在为子女买房的问题上,虽然中国父母总是扮演着无私奉献的角色,但其实并没有把一辈子积蓄花在孩子身上的义务。
那么,父母出资帮孩子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
天门市岳口镇的程甲和儿子程乙就因一套房子闹上了法庭。近日,程甲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其子程乙和前儿媳曾某返还35.33万元购房款。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5年2月12日,程乙与曾某登记结婚。为购置新房,程乙于2015年3月7日向父亲程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程乙向程甲借款35万元买房,2017年底还款。2015年3月8日,程乙、曾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程甲将353300元以程乙、曾某名义汇入该房地产公司账户。2015年3月8日,程乙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父亲程甲借款35.33万元,已以本人及曾某的名义交付给某房地产公司。
2016年8月,程乙与曾某离婚,对该房屋未作分割处理。尔后,程甲多次找二人讨要借款,二人均未理睬。程甲遂向天门法院岳口法庭起诉,要求判令程乙、曾某向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程乙称借款属实,但其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曾某称,该款系程甲对二人的赠与,即便是借款,也应由程乙负责偿还,且房子已增值,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乙、曾某向程甲清偿了债务。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子女一旦成年,应当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子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该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出资款是对子女的出借,目的是为了使子女稳渡经济困难期,子女应当负有偿还义务,这样既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也能防止因子女成家造成父母经济困窘而养老无果。而后父母是否要求子女偿还,是父母行使或放弃自身权利的表现,与债权本来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