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原告千里寻车 仙桃法官调解执结
2004年8月,原告福建某汽车出租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承包车辆经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的捷达出租车一辆,承包期一年。刘某签订合同后,未经原告同意,于2005年3月将车开回仙桃老家停放至今。原告方多次派人前往刘某居住地与其交涉,要求刘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未果。原告向仙桃法院杨林尾法庭起诉。
杨林尾法庭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诉争标的比较特殊,必须快审快结。承办法官迅速赶到刘某家中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与刘某足膝谈心。经过交谈,了解到刘某将车开回老家的原因,一是经营状况不佳,二是因在车辆维修问题上和原告发生了争执。承办法官首先指出刘某行为的错误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尔后又晓之以理,希望刘某能主动和原告达成和解,促成案件的妥善解决。在法官的耐心开导下,刘某当即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与原告和解。但在开庭审理时,刘某却未到庭,承办法官再次来到刘某家中,发现刘某以外出打工为由外出。为尽量减少原告的损失,法庭采取了先结案再灵活执行的方案,迅速作出缺席判决。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首先深入刘某所住的村组进行调查,了解到刘某将车开回家后,并未动用。法庭经分析认为刘某未将车开走,并非为将车据为己有,而是“赌气”,案件仍然有调解的可能。承办法官再次登门,找到刘某的妻子及父亲,向他们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分析利敝,希望他们配合法庭了结此案。在法庭多次上门之后,刘某的妻子终于向法庭表示,刘某是因家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原告损失,害怕法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外出打工。掌握了刘某的思想动态后,承办法官表示可考虑他们家中困难,尽力做好调解工作,从而打消了刘某及其家人的顾虑。此后,法庭再次联系原告方,据实告之了刘某家庭的实际困难,指出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希望原告能放弃或减少对刘某的赔偿请求。原告为承办法官的诚意所动,当即表示只要刘某返还汽车,可放弃其它申请执行内容。承办法官随即和原告的代理人一起来到刘某家中,当面向刘某妻子表达了原告的调解意图。刘某妻子看着为案件奔波,很晚还没顾得上吃饭的法官,连声表达谢意,并将原告和承办法官带至藏车地点,从草垛中找出了那辆诉争的汽车。此案的园满了结,在被告所在地被传为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