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及时化解纠纷受当事人称赞
2010年7月26日,福建省晋江市新毅皮塑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新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文志急匆匆地来到潜江法院立案庭,反映湖北伊波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伊波公司)在为其承揽加工服装的过程中严重违约,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失,并极有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接待人员耐心接待并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果断决定对被告湖北伊波公司已经为原告加工制作完成的服装和尚未加工制作的衣料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根据外贸出口加工合同的性质,及时将该批服装交由原告和衣料交由原告处理。之后,将此案迅速立案,并转交该院民二庭审理。
承办人李伦军查阅案卷后,基本掌握了本案的案情:2010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款号为AM-215017大女号短裤15000条交给被告湖北伊波公司加工,原告负责提供所有面料和辅料,被告负责加工,加工价格为每条7元。被告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加工并交付给原告。否则,所有损失由被告负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全部面料和辅料,被告也出具了收到原告全部面料和辅料的收据。至合同履行期满之日,被告仅完成成品短裤5665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成品短裤,但被告拒不交付。由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加工产品,致使原告与宝邦实业有限公司(香港)签订的《供需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已向宝邦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支付违约金23850美元。原告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服装加工合同》;判令被告交付已加工完成成品,返还尚未加的面料和辅料;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93060元和支付违约金23850美元。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他顾不上近一段时期以来腰肌劳损疾病发作所带来的巨大痛苦,在庭审之前便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 庭审结束后,又多次邀请院领导和庭负责人一道,分头与双方当事人促膝谈心。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终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655元。
2010年11月9日,被告方相关负责人来到潜江法院民二庭,拉着该庭负责人的手说:“你们的公正审判,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也挽救了我们这个刚刚起步的小型民办企业。今后,我们在经济交往中,一定汲取此次教训,坚决信守承诺,合法经营,以自己勤劳的双手,让自己的企业不断发展、壮大!”随后,他按协议确定的数额,将上述赔偿款打入法院指定的原告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