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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汉江中院实习生活的回顾与思考

时间: 2010-11-23 09:15
    按: 近日,国际关系学院大三学生黄文龙寄的《我在汉江中院实习的回忆与思考》一文,反映他在我院刑一庭实习期间的所见所闻所感。现将黄文龙同学的文章予以刊发,以期有所裨益。

                               我在汉江中院实习生活的回顾与思考

                              ——国际关系学院实习生黄文龙

    我的毕业实习是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刚来到汉江中院,首先映入眼帘的是法院门口迎门石上镌刻着“持之以恒读书,精益求精审判”十二个醒目大字,我的第一感觉是这家法院一定是不同反响,而随后的实习经历也证明了这一点。

                                          我的指导老师

    在汉江中院的实习,我被安排在刑一庭,指导老师是副庭长丁拥军。丁法官已过不惑之年,但是衣着形象和心态非常modern:一件T恤,一条牛仔裤,一双休闲皮鞋。丁法官身材魁梧,肌肉结实,挺拔的胸肌之间形成一条非常清晰的“乳沟”,我曾经一度怀疑他是不是从举重运动员退役的,可能他看出了我的疑惑,主动告诉我他经常去健身房健身,铸就了一副完美身材。外出办案的时候还会戴一副墨镜,特有范儿,甚感风趣。丁法官来自神农架林区,经常自诩为来自林区的“野人”。其实丁法官的生活非常精致,每次走过他身边都会闻到一股香水味,显得非常精神、有活力。丁法官显得“年轻”,但并不是说他玩世不恭,相反,他思想深邃、业务精干、办案认真。每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他总是有条有理地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每次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时,他总是细心地讯问被告人,耐心地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细扣每一个问题,不放过案件的任何疑点和难点;每次开庭审理案件,他总是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证庭审活动有序进行;每次制作法律文书,他总是仔细推敲,杜绝语病、错别字等低级错误,消除文书中的模糊话语,判决理由充分、精确,言简意赅,既全面反映了需要表述的内容,又不显啰嗦。让我感触最深的是丁法官严谨的态度,大到案件的审理,小到案卷的整理,丁法官总是做到细心、耐心,消除瑕疵,力求完美。我想,这种品质应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理所具备的。这一切,无时不刻影响着我。我曾经写过几句话来形容丁法官:五十岁的深邃,四十岁的年龄,三十岁的身体,二十岁的心态。实习期间,丁法官不仅在业务上对我悉心指导,在生活上也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其工作的态度和为人处世的方式时时刻刻潜移默化地帮助着我。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改口叫丁法官为“老丁”了。

    实习期间,除了丁法官帮助我业务和思想上进步,汉江中院的其他法官也曾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对我进行指导。记得,好几个中午,刑一庭曾志军庭长放弃午休耐心地为我解答疑惑,除了获得知识后的喜悦,我更多的是一种感动、感恩;记得,刑一庭刘先兵法官为我查找资料,帮助我理解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记得,好几个早上,我会赶在上班之前去刑二庭副庭长王法官办公室讨教,王法官总是先泡一杯茶,各种观点侃侃而来;记得,刑一庭书记员施瑞姐和刑二庭书记员胡锐哥多次为我拷贝法律文书样本,纠正我在记录内容和格式中的错误;记得,办公室和复印室的几位姐姐,总是在我去盖章和复印时提供最大的支持;记得,还有很多很多……

    实习结束,刑一庭的老师们为我饯行,我举杯向老丁表示感谢,老丁十分深情地对我说:其实,我清楚,你在汉江中院有很多老师了。我知道,老丁是因为我的“花心”而开心地“吃醋”了。

    虽然已经开学两个多月了,但在汉江中院实习期间的点点滴滴一直在我的脑海里浮现,促使我将我的回忆与思考付诸笔端,将思想的火花排列组合成文字,与朋友们分享。

                                         体制独特的汉江中院

    汉江中院成立只有十余年,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权力来源和管辖上。在中国行政体制中,市主要分为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但是也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市,叫做省直管市,既非地级市,也不是县级市,而是介于其中的市,行政级别为副厅级,也有人称之为省属计划单列市。在湖北省,像这样的市有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四个(随州市也曾属此列,后升级为地级市),这样的特殊性也使法院在设置上有其特殊性。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是地级市设立中级法院,区县设基层法院,而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这四个省直管行政单位却有所不同。四市均设有基层法院,有关中级法院职权一直由其他地级市中院代为行使。我认为,这样的设置在组织形式上是违背相关法律的,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予,而权力机关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地方各级法院权力来源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院长在人代会时向人大汇报工作。以仙桃市为例,在汉江中院成立之前,仙桃市的上诉案件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直是由荆州中院管辖,而荆州中院是对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即使是由省人大授权给荆州中院或是省高院的指定管辖,那么荆州中级法院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并不能代表仙桃人民的意志,接受仙桃人民的监督,也会导致荆州中院院长对仙桃市辖域内的工作是在向荆州人民代表大会汇报的逻辑矛盾。1999年,汉江中院成立,管辖仙桃、天门、潜江、神农架林区、随州,办公地点设在仙桃,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设立汉江分院,行使该区域内的检察职能,后来随州升为地级市,成立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神农架林区与办公地点仙桃市距离较远,改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为管辖。这样,汉江中院管辖区域固定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这三个省直管行政单位的审判关系终于理顺了。

    我国司法系统难以独立主要原因是受地方干扰。财政的不独立往往导致法院系统受制于行政机关,法院党组受地方党委领导也导致了“打招呼”现象过多。另外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地方政法委的干预。其实,政法委属于党委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在于协调公、检、法的工作关系。记得有媒体曾闹过 “某某被某法院判处死刑,后又被当地政法委改判为死缓”的笑话,这个笑话其实是有现实根据的。在实际操作中,政法委往往被理解为公、检、法的上级,政法委领导公、检、法的工作,这样无形之中为司法独立添加了障碍。更值得思考的是,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公安局长兼任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兼政法委书记“领导”法院和检察院必然会影响到法院、检察院独立地行使职权。

    汉江中院党组受省党委领导,财政来源于省财政,权力来源于省人大,直接对省人大负责,无论是财政、党的领导,还是权力来源都与地方党委、政府分离开来,这样就减少了地方的干扰。当然也有可能会发生地方政府去省里“打招呼”的现象,但这种可能性和频率会大幅度减小。

    我认为,汉江中院为我国法院系统跨地域管辖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浓厚的学习氛围

    汉江中院是典型的“学习型法院”,院长郭卫华是北大博士,后又在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做科学研究,郭卫华院长理论深厚、实践经验丰富,一直把法官的学习当做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汉江中院的法官每月至少要读二本书,并要求写读后感参加评比;法院每周一晚上会以讲座等形式,组织法官集体学习两小时;法院办有内部刊物《院长荐文》,院长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推荐好文章供法官学习;法院建有图书室,为法官学习创造条件和环境。这一切恰好诠释了迎门石铭“持之以恒读书,精益求精审判”的含义。

    马克思曾说过“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来验证理论”,理论来源于实践的归纳,同时也要将理论演绎到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法官的理论知识水平决定了他们的业务能力,道德与品质决定了他们是否能依法办案,只有同时提升法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道德品质,才能全面提高法官素质,进而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

                                         看守所的人性化管理

    我多次随老丁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无论是仙桃、潜江、天门看守所,还是广华监狱,其管理都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以前总以为监室是非常阴暗潮湿的,被羁押人饮食条件非常差,但是我所看到的看守所却打破了我的固有印象。大部分监室都配备了风扇,各监室干净整洁,每日会喷洒药物驱蚊消毒,饮食方面可以保证一般人的营养需求,看守所也“开小灶”,明码标价,按需购买。给我的感觉是,总体上是具备良好的生存条件的。

    我曾关注到一个细节,一位被羁押人被提讯,管教警官在给被羁押人戴好手铐后发现被羁押人表情不自在,便问被羁押人是不是手铐紧了,被羁押人点头后,管教警官拿出钥匙帮被羁押人放松手铐。

    这只是我观察到的一个细节,但是我从这位管教警官的身上看到了他的细心与爱心,即使那些被羁押人是有罪的或是有可能有罪的,都给予他们最大的尊重与爱护。

    看守所的各监室都装有监控探头,从监控室可以全面了解各监室的动态。出于安全考虑,各监室的便池是没有任何遮挡措施的。我从监控中看到女监室的便池是有帘子进行遮挡的,尊重她们的隐私,对妇女权利加以保护。

    各审讯室都贴有“依法两人审讯”、“文明审讯”等标语,提醒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依法进行审讯。同时我注意到,各审讯室环境都是相对比较开放的,便于监督,减少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保障被羁押人的人身权利。

                                              死刑的执行

    实习期间,我参加了一次死刑执行过程,一共执行了两人。一被执行人是伙同情人将情人丈夫骗至偏僻处残忍杀害,并抛尸于汉江;另一被执行人为争夺联合收割机收割稻谷地盘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在大街上将被害人杀害。两位被执行人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社会影响很坏,证据确实充分,被中院判处死刑,经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报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执行采取的是药物注射,药物的成分是巴比妥类、肌肉松弛剂、高浓度的KCl。巴比妥类药物即使临床医学使用的麻醉剂,使被执行人处于深度睡眠状态,减轻被执行人在被执行过程中的痛苦;肌肉松弛剂的作用主要是为防止被执行人在被执行过程中的抽搐、震颤,与巴比妥类药物联合使用可以增强药效;致命的是高浓度的KCl,高浓度的K+可以使心脏在10秒钟之内骤停。整个执行过程大概2分钟,被执行人没有任何痛苦。

    执行当天,我见证了整个执行的过程。被执行人态度坦然,可能早就做好了心理准备。因为天气转凉,还下着雨,被执行人血管收缩,加上执行法医有些紧张,注射的时候找不到血管,大概十分钟后,针头终于扎进了被执行人的静脉,注射完巴比妥类药物后被执行人开始深度睡眠,随着执行指挥曾庭长一声令下,“开始执行”,法医按下执行按钮,约一分钟后,执行车上的仪器显示被执行人生命体征消失。

    在参加执行前,也许真的是一种看客心理,执行完后,坐在警车上我一言不发,心情有一种说不出口的沉重,两个鲜活的生命瞬间便在我眼前消失了,我不知道这是一种对生命的敬畏还是妇人之仁。事后,我请教曾庭长,问他执行后有没有心理压力,曾庭长给我的答案是值得我认真学习和思考的。曾庭长说:法官办案,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是不能掺杂或要尽量少掺杂个人感情的,若是依个人的感情、个人好恶来办案的话,那便是“人治”,而不是“法治”,纵然两个鲜活的生命从你面前消失了,但是只要你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查清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做到不枉不纵,这便是身为一名法官在伸张正义。

                                            实习后的感悟

    (一)有关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合理性。

    1、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难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数额因地而异,但是死亡赔偿金的数量一般会达到数十万元。很多情况下,被告人个人的财产是不足以支付死亡赔偿金的。对于被害人或其家属来讲,附带民事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被告人没有足额或者干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2、国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面已经谈到了死亡赔偿金执行难的问题,即使被告人家属愿意代为其赔偿,无疑是增加了被告人家属的负担。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有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救济的权利。我认为,无救济即无权利,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抚慰死者的近亲属,若是没有得到金钱的抚慰,对死者的近亲属而言这样的权利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对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交通肇事等案件中,国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国家应当赔偿差额,保证公民的权利得到落实。

    (二)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学界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反对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会影响到刑事部分的量刑,刑事法官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是太“专业”。

    我所经历到的附带民事案件中,主要是在二审案件中,觉得原审法院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时,在认定证据方面有所欠缺。因为属于中院管辖的一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是可能要被判处死刑的,被害人一般死亡,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只需要查清基本事实,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来进行判决,证据一般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情况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原告无劳动能力或为未成年人等;而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中,会涉及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等,医疗费可以通过医疗凭证来证明,但是护理费、交通费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原告在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这都是被害人合理支出的费用。在某基层法院审理的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原告提出了一些交通费、生活费等证据,主要是发票,但是这些发票都是虚开的,很多都是未盖章的定额发票,法院最后根据这些证据判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这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列举的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问题,但是与本案的相关性存疑;在法庭调查时,这些证据可能没有经过充分的法庭质证、认证;我想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这些证据经过严格的质证、认证后,是不可能被法院采信的。所以,我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降低了民事诉讼所需要达到的证明力,有损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但是护理费、交通费等确实是被害人合理支出费用,并且其在举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有关基层法官的话题。在我的观察中,汉江中院的法官都是很负责的,依法审判做的是相当出色的,但是在基层法院中,却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1、羁押被告人超过法定时限。

    在某二审案件中,被告人因交通肇事被逮捕,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而案件材料达到中院立案庭时,被告人已被羁押了一年之多。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侦查期限为2月(此案不具有延长期限的情形),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半月,纵使两次补充侦查,其期限也只有三个半月,法院审判期限最多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延长两月,即使向省高院请示批准延长一个月,整个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充其量为十个月。

    超过羁押期限是中国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通病,我和某位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实习的同学交流时,他说即使是在天子脚下,也存在大量超过羁押期限的情况。

    虽然判决前的羁押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超过羁押期限对刑事案件处理带来的负面影响是突出的。首先,超过羁押期限违反了国家的法律,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其次,超过羁押期限成风会给办案人员带来消极心理影响,不利于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进程;第三,超过羁押期限会给量刑带来影响。

    2、基层办案人员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我们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处理,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至关重要。上世纪,我国有大批部队转业军人被重新安置到法院,我对此事非常不能理解的。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同医生一样掌握着人的生死大权,医生诊断身体的疾病,法官根治社会的诟病,既然退伍军人能到法院做法官,为什么不能到医院当医生呢?无论是从社会期望来说,还是从国家司法需要来讲,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大批法律专业人员投入到司法实践中,办案质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基层司法机关作为薄弱环节亟待于加强。

                                        对法学教育的反思

    经过实习,我体会到法学知识和法理非常重要,但是如何将其应用到实际中,法学专业的部分学生尚还不具备这个能力。

    虽然法学院系一般会举办模拟法庭活动,但那也只是演戏,与真实的司法活动有很大差异。我们学过法庭质证,但是究竟是如何在质证、质证的要点是什么、质证后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并不能在课堂中反映出来;我们学过贪污罪,但是其与违反财务制度有什么区别、认定贪污罪的证据形式主要有哪些、怎样才能达到贪污罪的证明标准等等也是在校期间无法接触到的。法学这门社会学科最大价值在于将其实际应用,究竟怎样来应用,需要法学专业的学生多参加司法机关的实践活动,了解实际的法治情况,实习的作用便在于此。

    同时,我发现法学教育的片面性还体现在其与实际有些脱钩。例如,可能是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情况,我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学》时,老师教学的侧重点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上,所以,我们接触到一个实际的案子时,首先考虑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种思维方式是正确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的天平应该倾向于弱者;但是,如果我们总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看问题,必然会丧失客观性,会偏离“公平、公正”。在某二审案件中,曾庭长让我阅卷后写一个书面意见,当曾庭长看完我的书面意见后,问我是不是和上诉人有什么关系,我这才意识我的书面意见偏离中立地位,更像是辩护人的辩护词了,曾庭长告诉我:审理一个案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很重要,但同时也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判决的社会效果等综合因素。也许,我的老师也讲过同样的问题,我那时候开小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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