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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 2019-12-31 09:40 来源: 仙桃法院

1220日下午,仙桃法院对辖区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陈某某、方某、彭某某、陈某等5人因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共计判处财产刑100余万。5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3月至20192月间,被告人程某、陈某某先后纠集被告人方某、彭某某、陈某等人,以仙桃市大象金福小额贷款公司、仙桃市鑫亿寄卖行为据点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一伙先后假借车贷之名,以手续简单、放款快、利息低等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等空白格式合同,只告知需收取利息、GPS安装费等少量费用,而向被害人隐瞒还需收取平台服务费、贷款保证金、押违费等各种费用的情形,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扣除上述费用致使被害人收到的实际贷款本金远低于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进而骗取被害人的高额利息。同时,被告人一伙故意使用两张银行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人为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并采用GPS定位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所抵押的车辆,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其中,程某、陈某某负责提供套路贷放贷资金,彭某某负责诱骗被害人签订套路贷协议,方某、陈某等人负责冒充银行贷后经理进行扣车并收取罚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陈某某、方某、彭某某、陈某等5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共同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程某、陈某某为首要分子,方某、彭某某、陈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83月至20192月间,该犯罪集团共骗取被害人胡某等2574079元、敲诈勒索486837.18元。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违法人员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以办理民间借贷为幌子,处心积虑设计一整套陷阱,被害人一旦上钩,不仅将长期处于借债还债的困境,也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作为市首例套路贷案件,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并公开宣判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套路贷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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