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对原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部长江建勤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9年,被告人江建勤在担任武汉大学学工处处长、武汉大学出版社社长、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程发明、陈小红、巴能军、张平、袁建华、肖展春、朱红凤、叶启成、饶耿、朱珊珊、姚红、张翠兰、谢艳敏等十四人的贿赂共计40.8529万元、美元0.6万元,并为程发明等人谋取利益。
2005年至2009年,时任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部长的被告人江建勤与时任副部长的被告人闵启武共同贪污公款16.5万元。江建勤实得赃款5.4万元,闵启武实得赃款4.3万元。
另查明,2009年5月5日,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掌握被告人江建勤收受程发明29.5万元(其中含江妻已退还的10万元)的事实后,对江采取了“两规”措施。江建勤在“两规”及被刑事拘留期间,先后主动交待了前述其他受贿以及挪用公款、贪污的事实。案发后,江建勤、闵启武退缴了全部赃款。江建勤还检举了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未能属实。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建勤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其收受程发明19.5万元贿赂的情形下,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罪行和贪污罪行,对其所犯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所犯贪污罪依法认定为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江建勤身为后勤保障部部长,提出犯罪主张,与闵启武商量后,以加发奖金、加班费的名义侵吞公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闵启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江建勤自愿认罪,且能退出全部赃款,对其所犯罪行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闵启武亦能退出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