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促成两企业再“联姻”
2008年8月1日,原告潜江喜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攀科石化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购三氯氢硅计量罐等非标设备55台套,合同总金额为380万元,交货日期为原告支付定金到达被告公司账户之日起120日内。2008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原告增加购买被告生产的硫酸卸料槽等非标设备17台,增加设备金额为180万元。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被告不能按期履行合同。2009年11月18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二),对原告的垫资金额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又重新进行了约定,交货日期改定为2010年4月20日。原告如期交付了定金,并提供了质押担保。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只交付了部分设备,还有部分设备不能按期交付。对被告再次违约,原告向潜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全部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317.5万元及质押物品。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通过找两家企业负责人座谈的方式,做双方调解工作。原告表示向法院起诉也是无奈之举。被告也坦诚了面对金融危机对己方冲击带来的困难,深知诚信是企业的生命,因自己的违约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表示歉意,并愿意适当赔偿损失。最后,两家企业对法官的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工作所感动,原告对被告因金融危机导致的困境表示理解,认为被告违约不是违背诚信的故意,而是经济大环境所致。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同时通过主审法官的穿针引线,原告就二期工程设备制造又与被告达成了意向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