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定陆减刑立案公示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公示
湖北省汉江监狱呈报的罪犯刘定陆减刑案件于2026年7月2日立案,于2026年7月3日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26年7月3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凡对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联系电话0728-3323150。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日
报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6〕鄂汉江监减建字第241号
罪犯刘定陆,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781011231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小山组22号。于2017年4月21日到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至今。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定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20年9月29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9月26日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30年10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得6个表扬。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法律法规,考核期内有两次违纪行为,共扣10分,之后能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教,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逐步规范改造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学习掌握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23年5月表扬,2023年11月表扬,2024年5月表扬、2024年10月表扬,2025年4月表扬,2025年10月表扬,共计6个表扬。该犯分别于前期2023年3月24日缴纳罚金1700元、本期2026年2月4日缴纳罚金1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减刑裁定书、财产刑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监狱内消费明细、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综上,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已过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定陆予以报请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