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大案
天门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爱平在其妻于天门市多宝镇经营的花店内与被告人张杰之弟张青因积怨发生争吵,跟随张青的曾祥兵、段军、吴运华等人对被告人胡爱平进行殴打后离开。被告人胡爱平随即持一把菜刀与闻讯赶来的梅红洲、胡渺龙、李金元一起沿多宝街寻找曾祥兵、段军、吴运华等人侍机报复。无意中在多宝镇电视塔处与被告人张杰相遇并发生争执,双方即约定在汉江堤多宝镇红土村段 “摆场子”(指聚众斗殴)。随后,张杰即持猎枪伙同张青,从荆门、五三农场、天门等地邀约了丁江辉、梁海涛等100余人,携带刀叉、棍棒等大量凶器,被告人胡爱平亦持单管猎枪伙同梅红洲、李金元邀约了天门市多宝镇、拖市镇的荣方羽、荣同辉等30余人,于当日下午5时许一同赶到约定地点,展开大规模的械斗,其间致多人受伤。其中,被告人胡爱平及斗殴参与者梁海涛的损伤均构成轻伤程度。同年7月29日,被告人胡爱平向警方投案。
天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杰、胡爱平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为报私仇,分别为首纠集多人互相持械殴斗,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二被告人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