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寻线索 巧借外力促和解
申请执行人祁长甫与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产生纠纷,经汉江中院调解,双方于2011年3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湖北澳尔斯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当年4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祁长甫35万元, 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祁长甫430万元。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汉江中院申请执行。
执行局接手此案后,承办法官迅速展开工作。经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虽在多家商业银行均有账户存在,但数个空头账户上已多年无业务往来,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面对申请执行人焦急的神情,执行法官并未直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是继续耐心搜寻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通过对被执行人单位2010年度财产审计报告的分析,执行法官发现其中一笔大额款项作为公司预付账款汇给了仙桃市杜柳村,但汇款时间和用途均不明确。执行法官遂多次前往该村,通过与该村相关负责人座谈得知,被执行人于2006年和2010年以“仙桃市花果山农家乐园有限公司”名义分两次在该村协议征地164.881亩,并向该村缴纳了征地补偿款580万元。查明此事后,执行局立即向仙桃市杜柳村和仙桃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享有投资权益的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杜柳村在征地协议无法履行时将被执行人的580万元补偿款留存。
2012年3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局反映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网上公告转让的仙地[2011]169号、170号、171号等三宗地均在法院查封的宗地之列。时机十分紧迫,机会稍纵即逝,得知此信息后,执行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接洽沟通并依法下达通知书,告知其应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同时向仙桃市政府送达了要求其重视并协调处理上述问题的函件。仙桃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局收到函件和通知后高度重视,多次派负责同志与执行局沟通协调,积极协助法院留存了被执行人的款项230余万元。在执行局的主持下,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于促使得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至此,一起执行难案在法院与地方政府部门的配合下得以彻底化解。
(根据执行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