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化解一起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案
2010年1月14日下午,仙桃市大福中学初二(四)班自习课堂上,学生王星与唐丽园发生口角。课后,邻班学生陈义男邀王星回家时,又与唐丽园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后被闻讯赶来的老师制止。唐丽园回家后总怀疑周围同学议论她,1月22日,唐丽园因精神异常,被亲属送往市精神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原本贫寒的家庭因为她的病情更加雪上加霜,唐丽园的父母不得不放弃深圳的工作回家照顾女儿。
2010年12月27日,唐丽园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仙桃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星、陈义男以及仙桃市大福中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唐丽园的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其在校发生的事件为间接诱发因素。
为使案件的审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仙桃法院民一庭法官向唐丽园的父母了解其成长环境及性格。随后,法官又分别走访了几名被告,向他们释明可能承担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在庭前调查过程中,法官建议各方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均表示同意。
当调解进入实质阶段时,大福中学称学校是教育机构,全额由财政拨款,不收费营利,且学校因建设负债,无力赔偿。陈义男的家人也认为自己女儿并没有参与殴打原告唐丽园,他们之间发生的只是同学间普通的推搡行为,不应该赔偿。
“案件好判,事情难了!”法官不禁有些犯愁。为进一步查明精神病的发病原因以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问题,法官再次前往市精神病院了解情况,医生们认为唐丽园的精神分裂症需要终身服药治疗,且很难治愈。当法官再次同三被告交换意见时,他们这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愿意赔偿,但就数额问题产生的分歧。法官又找到原告,向唐丽园的父母释明法律,讲明道理,建议他们降低期望值促成调解。
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一次、两次、三次,50000元、30000元、20000元,双方当事人的差距日益接近,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三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唐丽园经济损失20000元并当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