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及物权确认纠纷
1998年12月,天门市民鲁某以30677.54元的成本价,购买本单位财保公司公有住房一套,后鲁某调至荆门财保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另分得福利住房一套。2001年9月,鲁某离开荆门财保公司,并按公司要求将其在天门财保公司购买的公房予以腾退。2003年7月,时任天门财保公司经理的程某以45000元价格购买了鲁某腾退的公房,并于10月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因程某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未果,遂向天门市法院起诉,要求鲁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诉讼中,鲁某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为己所有。
案件上诉至汉江中院民一庭后,主审本案的法官、民一庭庭长陈忠军了解得知,该案系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关注,院领导交办案件,当事人双方矛盾尖锐,诉争房屋10年内价格升值巨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除房屋买卖合同外,还涉及房改房政策问题。且案外因素复杂。考虑到相关案外因素,本案若简单下判,不利于双方的矛盾化解和争议解决。承办法官经过深入细致调查,从法理、人情两方面出发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摆事实、讲法律、说亲情、谈和谐,反复多次的向双方释明本案系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如不能调解化解纠纷,将驳回起诉,对双方均不利,矛盾未解决。经过数次耐心调解,当事人由之初的矛盾不可调和,到最后的握手言和,均表示接受对房屋增值部分各享一半权利的调解方案,最终达成了房屋归程某所有,由程某一次性再给付鲁某80000元房款的调解协议。